證人︰蕭稱若李今後表現好會再給予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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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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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9日 7:07

初級法院

初級法院昨(8)日下午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法庭傳召兩名廉署偵查員作證,內容主要涉及「主教山別墅項目」以及「TN20 & TN24建築項目」,庭審由下午3時開始,直至晚上11時多才結束。其中一名廉署偵查員表示,首被告李燦烽非常著緊「主教山別墅項目」的審批情況,並施壓要求下屬重新撰寫有利該項目的報告書。而李燦烽亦會向第二被告蕭德雄透露審批進度,並多次提醒要盡快入紙申請收則,務求要在李離任之前完成所有程序,否則下一任局長接手就麻煩。而蕭德雄曾向其助理表示,若李燦烽今後表現好的話,會再給予其他利益或其他東西。

李燦烽被指由2014年至2016年期間,曾透過不同途徑直接或間接地收取由嫌犯蕭德雄給予的不法利益,因此,經蕭德雄的請求,為了避免發生「主教山別墅項目」被勒令拆卸和改建的情況發生,李燦烽濫用其職權,向下屬直接作出指示及進行施壓,以協助蕭德雄不合法律要求的「主教山別墅項目」申請獲得批准通過。

證人︰無施壓就無通過

廉署偵查員指,工務局技術員廖遠婷在「主教山別墅項目」的最初報告書指出,主教山項目存在土地覆蓋率的計算方式,及地庫建築面積超過總建築面積約35%兩項錯誤。後來李燦烽以及已不是副局長的李潤民向時任准照處長李建豐施壓,要求李建豐指示其下屬廖遠婷重新撰寫有利於主教山項目的報告書,令該項目順利通過修改方案。廉署偵查員表示︰「如果無呢件事出現,成件事已經過咗,申請人要按之前的報告書內容作出修改。」

務求在李燦烽離任前完成收則

而監聽過程發現,在項目獲批前,李燦烽已提前向蕭德雄的助理表示,主教山項目審批遇到的問題已處理,近日會獲批。其中第十被告黃其俊在電話中向蕭德雄匯報︰「李大人講主教山個度已經CHECK過無問題,佢話喱兩日會批返落黎,阿咁佢話OK架啦佢都話。」201889日,李燦烽亦曾與蕭德雄約見面,在見面前一日的工程記錄簿顯示,「主教山別墅項目」已經在裝雲石飾面,只剩下內部裝修。

而李燦烽曾透過蕭德雄的助理多次提醒蕭,要盡快入紙申請主教山竣工驗收。2018103日,李燦烽曾用短訊向其下屬詢問主教山項目的審批進度,獲知未見竣工申請。38分鐘之後,黃其俊便致電蕭德雄,蕭指正在就申請進行處理,並著黃向李燦烽道謝。20191210日,蕭德雄的下屬非常著急要立即到江門找蕭簽收則文件,因為要在政府換屆,李烽離任前完成所有程序,擔心下任局長接手情況有變。蕭德雄的下屬曾在通話中表示︰「李燦烽唔做,下一個局長簽就麻煩。」蕭德雄亦曾向其助理表示,若李燦烽今後表現好的話,會再給予其他利益或其他東西。

證人︰前期通過不代表後期有問題就毋需改善

辯方律師問及證人,是否知道「主教山別墅項目」在2014年已獲審批。證人表示,知道,當時的土地覆蓋率以及地庫都是有問題,「唔代表通過咗,後期發現問題就唔做改善。」律師再問有何證據證明李燦烽向下屬施壓?廉署證人指,按廖遠婷首份報告書的意見,主教山項目可能會停擺,為避免這種情況,李燦烽要求廖再次分析並提出第二份報告書,廖第二次報告書仍有反映地庫及土地覆蓋率的問題,最終由上級決定是否批示核准通過。廉署證人又指,李向下屬施壓證據是綜合調查分析得出的結論,所有資料已載入卷宗。

另有辯方律師指出,另一名工務局證人區炳堅亦曾對該作項目作出分析,但認為沒有問題。廉署證人指出,區炳堅的意見只是照抄承批人的申請書內容,「唔可以話係分析意見」。而後期廖遠婷發現了相關問題,「唔係話前期通過咗,後期就暢通無阻。」律師再稱︰「如果佢直接引用申請人個個意見,起碼佢係完全同意申請人的意見。」證人回答,當時區炳堅的意見與另一名技術員的意見是相左的,「()無分析意見就話通過」。

律師又問,證人有否分析過區炳堅與廖遠婷的資歷區別,是否上級就一定要採納技術員意見?證人回答,「寫得報告,資歷係獲得上級認可」,而且廖遠婷已再三強調,有其他類似個案可以參考,而該個案當時是被否決定,「兩個別墅有相當大的可比性……」,證人未答完,律師已即時轉換問題。律師問,廖遠婷撰寫的報告書中,同樣寫上附參考其他類個案,她當時參考個案是否全部都不可以興建?證人回答,廖遠婷本身已經撰寫了一份報告書,但為何要重新再寫另一份?「因為李燦烽同張潤民施壓,所以先有第二份報告,目的係為咗俾呢個項目通過,要加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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