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處處 市民知情權受損?一常會:當局須平衡「保密」與知情權

國旗及區旗。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法案)。直選議員、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議員關注國家秘密的定義、定密(確定國家秘密)及解密的流程及執行細節,以至如何讓接觸國家秘密人士更清楚法律規定等。委員會在與政府討論法案內容時會要求政府交代如何在保密同時又確保市民的知情權。

李靜儀又表示,當局亦須確保有關保守國家秘密有關過程及程序是清晰的,讓公眾或讓任何接觸國家機密的人員都能遵守。違反該法有後果,當局須讓居民知悉以及遵守該法,避免居民不知情下觸犯法律。委員會將制訂問題清單送交政府,並邀請政府列席下次會議共同討論。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範圍涉及八大項,其中包括澳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在保密期限屆滿後,由公共部門或實體向特首建議解密,待特首作出決定後,則有關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法案亦建議設立特別的程序規定,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當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不能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法官可決定對公眾旁聽作出限制,以及決定作出涉及國家秘密的證言或聲明的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

有媒體問及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範圍太闊,李靜儀表示,相信本地立法較多參照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內地保密範圍也包括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

審訊若涉及國家機密 如何確保公平?

李靜儀:法案建議涉案嫌疑人可申請解除保密義務

據法案,涉案的嫌疑人被禁透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以及審訊可由法官決定公開與否。有媒體問及若有審訊涉及國家秘密時如何能確保有關審訊是公平,李靜儀在回應稱,據法案,嫌犯原則上不能披露國家秘密,若嫌犯認為履行保密義務損害其行使辯護權,可向司法當局作出聲明,並由司法當局向國家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確認。

她又稱,若有關實體決定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該決定明確批准披露的內容,且不得接受關於任何其他內容的詢問。而未獲上述實體確認,則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

直選議員、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右)以及直選議員、一常會秘書宋碧琪會後見傳媒。

若秘密處處 媒體採訪及市民知情權怎保障?

李靜儀:當局須平衡保密及市民知情權

立法會日前一般性討論及表決該法案時,直選議員林宇滔及高天賜要求當局在制定該法時,確保國家秘密與公眾獲悉資訊的權利取得平衡,避免濫用國家秘密。

有記者問及委員會有否關注在「秘密處處」下如何保障媒體採訪以及市民知情權,李靜儀回應稱,在之後與政府代表討論過程中會要求對方交代如何平衡兩件事,秘密有一定的定義範圍,「當然公眾都係關注這些範圍是否適當,(與政府代表)討論時再向政府討論定義秘密及解密程序是否合適,希望儘可能在保守國家秘密有關過程及程序是清晰的,讓公眾、任何接觸(密機)人員都能遵守,(違反)法律有後果,都要讓居民知悉以及遵守該法」。

她又指,委員會關注當局在定密、儲存、保存、傳遞或解密等方面如何做得更好,清晰,「都希望政府澄清整個流程如何執行⋯⋯避免居民不知情下觸犯法律,委員會關注執法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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