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今(31)日下午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李燦烽被指多次為集團地產商人在「TN20」與「TN24」項目合併發展提供協助及違法審批,並為此至少3次收取集團的地產商人給予的不法利益。當時負責編制有關項目的街線圖和規劃條件圖的城市規劃廳職員麥耀輝出庭作證表示,按「氹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修訂」規定,「TN20」與「TN24」屬兩幅獨立發展土地,各自的地積比分別為13倍和11倍。
但時至2018年3月,當時已沒有擔任副局長的張潤民撰寫了一份獨立意見,建議由城市規劃廳按照各項規劃目標及指標總量不變的原則,兩地段統一最大建築許可地積比為12.02倍,從技術上研究重新訂定兩地合併的規劃條件的可行性。最終在張潤民指導、李燦烽同意下,麥所作的兩地合併建議書上呈至行政長官獲批。主任檢察官蕭燕霞問及,兩幅土地統一地積比為12.02倍,是否對發展商最有利和最有價值?麥耀輝回答,會比較容易發展,若按之前一幅13倍,一幅11倍,總面積雖然無變,但土地的利用就沒有那麼靈活。
麥耀輝表示,他自己從未處理過類似情況,但當時張潤民著他與其上司梁美蓮到其辦公室討論兩幅土地合併的問題,麥當時提出沒有辦法做到,因為兩幅土地的地積比是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兩個數唔可以超過長官核准既規劃(氹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修訂)」。但張潤民提出解決方法,以最大許可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5,970平方米(兩幅土地合計的建築面積總和),解決「不變」的條件,「係張潤民教的。」蕭檢問「如果不是張潤民講,你識唔識咁做?」麥耀輝回應稱,「一時間諗唔到」。蕭檢再問,「當時張潤民無再做副局長,都會幫你哋睇文件,佢會寫獨立意見書?」麥回答會。蕭檢追問︰「只係李燦烽做局長時發生?」麥回答︰「唔係李生做局長的時候,都係由副局長睇部門的建議書。」
麥耀輝隨後回應辯方律師的提問時表示,沒有收過李燦烽就兩幅土地任何的指示。辯方律師又問麥耀輝的技術意見有否受到干預?麥回答說︰「張生話可以咁樣做」。而張潤民提出的解決方法,他是經分析後同意的。辯方律師又問,兩幅土地合併是否影響公眾利益?麥回答︰「唔知」。有否收到來自李燦烽的指示?麥回應說︰「建議書上的指示會有,親身就無。」
法庭隨後傳召當時麥耀輝的時任上級、城市規劃廳職務主管梁美蓮作證。梁美蓮指出麥耀輝是在張潤民的意見及李燦烽的同意下,才會撰寫兩幅土地合併的建議書,但稱已忘記曾與張潤民、麥耀輝就「TN20」、「TN24」土地合併的三人會議。梁美蓮回應辯方律師的提問時亦表示,期間沒有收過李燦烽就兩幅土地任何的指示,亦沒有感到當中涉及違法情況,也沒有感到李燦烽要求她做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