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燦烽被指曾要求「特事特辦」處理「名門世家」 證人︰按正常程序或趕不及發出入伙紙而被收地

名門世家項目

初級法院今(28)日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李燦烽被指在其直接干預下,「威得利」公司在遺失「工程記錄簿」行政程序尚未作出最終決定的情況下,其「名門世家建築項目」便在臨時批租期限屆滿前,得以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及獲發使用准照。工務局局長黎永亮出庭作證時,承認有收到幾個上級指示加快處理名門世家項目,但對於李燦烽指示其先處理名門世家項目的使用准照再處理遺失「工程記錄簿」一事,他不認為是違法,但又指按正常程序下,「名門世家」項目有可能無法趕及在土地批租期屆滿前都發出使「入伙紙」(使用准照)。

黎永亮於20158月後任工務局城市建設廳代廳長,主任檢察官蕭燕霞問其上級即局長及副局長有否提及要加快名門世家項目的驗樓、收則?黎回答︰「幾個上級,司長、局長、副局長都有」,指示內容是「話要加快,就嚟到期」,他亦有傳遞下級有關指示。

對於名門世家項目遺失「工程記錄簿」,為何不是先處罰再驗樓?黎永亮表示,當時局長(李燦烽)稱優先處理「入伙紙」(使用准照),遺失「工程記錄簿」稍後再處理。他理解是土地批租期即將屆滿,故首要處理「入伙紙」。被問到程序能否同步並行?是否害怕處理「工程記錄簿」遺失的行政程序會對項目在「大限」前發出「入伙紙」產生影響?黎認為上級大概意思是免得「節外生枝」,具體對話不太記得,當時人手緊張,是要集中處理項目。蕭燕霞希望證人想清楚當時為何要用「節外生枝」的字眼?他稱可能是對發出「入伙紙」有影響。

主審法官盧映霞問撇除「大限」,正常的程序如何?黎永亮表示,法律上無明確,而他認為是可以並行,至於為何在5年後才處罰遺失「工程記錄簿」中的指導工程師?他坦言可能內部運作有些混亂。盧官追問︰「唔係有追訴時效既咩?」黎答︰「2020年做決定嗰時,無考慮嗰個問題。」

證人︰處罰不影響驗樓

主任檢察官蕭燕霞問到,正常情況下,是否要完成整個遺失「工程記錄簿」的行政程序,才能對樓宇發出使用准照?黎永亮回答,法律並沒有寫得很清楚,他認為處罰的是指導工程師,應該不會對發出使用准照有影響。黎的證言又與廉署所錄的口供有出入,法官宣讀口供引述黎永亮當時表示,處罰可以分開處理,不影響驗樓,但會影響發出使用准照。黎永亮再回應時稱,處罰指導工程師的程序,對於發不發使用准照無影響。黎又承認遺失「工程記錄簿」是極少見的事,李燦烽著其暫停處理,先做使用准照,加快驗樓,黎亦有下達有關指示,他認為是押後處理遺失「工程記錄簿」並不違法。

後來黎回應辯方律師詢問時,又稱遺失「工程記錄簿」對發出使用准照的程序是有影響的,因屬法律規定的文件,但可以提交補充聲明書,最後分析結論認為無問題。另外驗樓時消防局就一些設備證書的問題需要補交資料,按經驗是之後可解決得到。

證人︰幾個上級都有指示加快驗樓

至於李燦烽有否提出名門日世家發出准照特事特辦?黎稱是有指示要加快,「特事特辦」的字眼他不記得。項目是否屬非一般程序?他表示要看如何定義「非一般」,但強調「肯定同佢加快咗,但出唔出使用准照都有做技術分析」。對於證人口供又與在廉署作供不一,法官引述當時黎稱「名門世家」項目屬非一般,在臨時批給期間要加急及優先處理,因而李燦烽要求特事特辦,及後黎才確認屬實。蕭檢問,按正常程序會否在土地批租期屆滿前都發不到使用准照?黎回答︰「有可能」。最後名門世家項目的「入伙紙」於20151210日發出,而土地利用期於20151225日屆滿。蕭檢再問,要求加快驗樓是李燦烽的指示?黎答︰「幾個上級都有指示」。

辯護律師華文洛問其壓力是來自上級還是工作?黎永亮表示收到項目加快的工作指示,工作當然有壓力,而項目時間上緊迫,是有時間上及工作上的壓力,其他即將到期的項目都會這樣的指示及壓力。對於有關壓力會否違反法律?還是只是要求加快工作?黎回答︰「叫加快,無講話違唔違法,應該就係唔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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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今日以證人身份到初級法院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