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項目涉重大修改無上呈司長核准 前工務局長陳寶霞:賈利安當時指都是一樣的

初級法院(資料圖片)

初級法院昨(19)日下午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去年初退休的前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出庭作證,她表示涉案的疊石塘山地段並非「白區」,因為為已有《路環整治規劃》適用。另外,疊石塘山項目當年涉及重大修改,她想上呈司長核准。但當時賈利安催促她︰「都係一樣既啫」。對於第二被告蕭德雄早前指疊石塘山地段是「白區」,有關說法是時任特首崔世安在一次會議中首先提出,有參與該次會議的陳寶霞回應控方時先說「唔記得」,後來又稱無印象,或許自己當時「坐埋一邊」。

「疊石塘山建築項目」被指違反《路環整治規劃》及有關規範樓宇高度的行政指引。陳寶霞當年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她回答主任檢察官蕭燕霞提問時表示,1997年製作的《路環整治規劃》有回歸前的政務司(相當於現時的司長)核准,規劃以葡文寫成,自己在1998年開始在土地廳工作了十年,不清楚規劃廳同事是否都能夠理解該報告的內容,但相信賈利安和九十年代的同事應該知道該規劃的存在,並在工作中作為參考基礎。

證人︰沒有公佈批示不代表無效

蕭燕霞問到,《路環整治規劃》當年為何沒有公佈?陳寶霞回答,當年很多小區規劃只有政務司批准,甚少「刊憲」,「當年唔公佈比較多,公佈反而少」,但局內人員對沒有「刊憲」的規劃都會用作技術支持。蕭燕霞問︰「公唔公佈係另一件事,但只要有呢份批示就要遵守?」陳寶霞回答︰「要,同事應該會知道的。」辯方律師質疑沒有公佈的批示是否有效力,陳寶霞表示,不同意無刊登就無效,「我哋員工都要用個啲小區規劃做技術支持。」辯方律師再追問,《路環整治規劃》沒對外公佈,業界如何知悉?陳寶霞表示,通常私人項目向當局申請街線圖便可知道相關要求。

案情指,2004年「勝鴻」公司購入疊石塘山地段之後,使向工務局申請放高,並獲得賈利安批准。被問有關規劃是否違反上述路環規劃和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規定?陳寶霞稱,規劃調整在不同時代有不同要求,放寬高度需要解釋,並要得司長批准。蕭燕霞追問,賈利安面對申請人要求放高,會否上呈司長?陳寶霞說賈利安收到放高申請一般都會上呈司長, 蕭燕霞接著指賈利安沒有將疊石塘項目上呈司長。

蕭燕霞提出,工務局人員賈里奧製作的第二份「放高」報告被劉榕改為不分區劃一限高100米,賈利安在劉榕建議的「IUS」(地積比、總建築面積)8倍,加了一個「L」變成「LUS」(淨地積比、總實用面積),若換成「IUS」,即約12倍。陳寶霞指出,「L」是高層樓宇採用,「呢個係以前係抄香港既」,而受《路環整治規劃》規範的是M級樓宇,即高度超過9米而又不高於20.5米。

辯方律師這時提出反對,認為證人並不認識所有事實,但控方的提問已包含了答案,證人未認知是事實,要如何作答?主審法官盧映霞表示,從會從證人的答案了解會否有辯方擔憂的情況,控方可以繼續詢問證人。

證人︰曾想上呈司長 遭賈利安阻止

蕭燕霞再問陳寶霞當年是否想將疊石塘項目上呈司長?陳寶霞表示,如此大變動,她認為需要上呈司長。但當時賈利安催促她,「都係一樣既啫」。2012年至2014年工務局曾與申請人為疊石塘項目舉行四次跨部門會議,蕭燕霞問︰「個啲會議係你話開,定係賈利安要開?」陳寶霞表示,有些會議自己都可以統籌,「但呢個項目既會議次次都係賈Sir要開。」

被問到賈利安和蕭德雄是否相熟?陳寶霞表示,蕭德雄經常來工務局開會,業界人士應該認識。她又指自己私下不會和申請人傾談項目,亦沒有蕭德雄的手提電話號碼。

另外,賈利安被指濫用職權,繞過上級司長並由其本人越權作出最終決定,多次違法以「例外方式」為發展商批出工程准照。陳寶霞回應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提問時表示,修改合同須經司長批准,包括基礎結構的開工准照,等待司長批准修改合同時批出工程准照,算是額外批准情況,但不知道當時的同事有否上呈。黎裕豪聽罷說︰「你中立啲,因為你無掂過,掂過會維持自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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