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今(7)日作出第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由明(8)日起,禁止以個人自用或消費貨物的名義,攜帶過量的限制止痛退熱藥五盒或五瓶、複方感冒藥五盒或五瓶、化痰止咳藥五盒或五瓶、新冠快速抗原檢測試劑五盒帶離澳。惟有醫生處方證明者則不受影響。
藥物監督管理局於今日發出新聞稿指,本澳疫情防控過渡期將於明(8)日結束,雖然目前本澳抗疫藥物及用品的供應緊張情況得到一定程度紓緩,但考慮到本澳居民對抗疫藥物及用品仍維持需求,加上鄰近地區有藥物供應緊張的情況,為進一步保障本澳居民用藥需求,防止抗疫藥物及用品被大量帶離出境,故行政長官作出上述批示。
能出示醫生處方證明者不受影響
鑒於部份本澳居民長期在外地居住,或需定期回澳就診及獲處方需長期使用的止痛或化痰止咳等藥物,然後帶回居住地使用,倘上述出境人士能出示醫生處方證明有醫療需要,則自攜出境的藥物的數量不受本次限制措施影響。為此,提醒有關人士在出境時記得帶同醫生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