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3)日繼續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下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於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到法案建議將酒精濃度 1.2%以上的飲料定義為酒精飲料,與不少海外國家地區定義為 0.5%的標準不同,認為當局應考慮下修有關的建議濃度。
李靜儀引述當局代表回應指,當局是考慮按香港規定1.2%定義酒精飲料,承諾會檢視委員會的意見再作考慮。
法案建議酒精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定義為酒精飲料,李靜儀引述當局回應表示,外地不同地區對酒精濃度的標準不同,一般介乎0.5%至1.2%之間;而本澳建議採用1.2%,主要考慮業界的營運模式,認為與香港標準一致將方便企業從香港進口酒精飲品及在澳門出售。
她又稱,有議員認為若以0.5%的標準來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酒精飲料範圍會更廣,且在實際操作上也非難事。
李靜儀又引述當局稱,曾抽查本澳市面 50多款啤酒,當中大部分酒精濃度介乎 3%至 8.8%,少於 1.2%的啤酒只有 3款。現時法案所建議的已規管若95%的啤酒,相信法案建議規管的覆蓋範圍亦已較大,但政府代表承諾檢視委員的意見和業界操作後再綜合考慮。
法案未對含酒精食品納入規管
該法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時,多名議員提出,當局應考慮監管含有酒精成份的食物,李靜儀表示,今日會上亦有議員關注對於含有酒精成份的食品會否納入法案時。
她引述當局指,是次法案主要規管酒精飲料,參考其他地方的法例,甚少會對酒精衍生食品作禁止或限制,且在實際操作或執法上存在更大的難度,故未有考慮酒精衍生食品納入是次法案的範圍。
法案亦建議禁止醫療場所提供酒精飲料,但有議員指或會有含酒精成份之藥品,尤其中藥藥酒等。李靜儀引述當局回應指會考慮相關的情況,若相關酒精藥物在製造時是以治療為目的,則不在是次法案所規管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