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訂定工會的權利義務,包括可代表會員處理協商勞資糾紛,並就勞動條件和職安健等向僱主發表意見,但工會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和衛生造成危害,同時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運作。
法案內容並不包括保障罷工權,勞工事務局代副局長陳穎芝表示,《工會法》在澳門是新事物,社會應先對工會有一定認識之後,再循序漸進推進《工會法》的立法。她又稱,澳門基本法賦予居民享有罷工權,勞工法亦有規定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防礙僱員行使自身權利。但強調僱員權利如何行使,工會活動都不應影響公共服務持續及有效運作。
法案的其他內容還包括︰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同時並不因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相關職務時被剝奪任何權利。法案亦規範工會及工聯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職權和有關據位人的要件,而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可登記過渡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