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文物清單的六國飯店被拆卸、重建,傳新澳門協會兩年前致函廉政公署,要求廉署調查六國飯店拆卸是否涉嫌違法批准,以及文化局堅持不公佈文物普查清單,又不加快文物評定程序,有規避《文遺法》之嫌,令「準文物建築」隨時可能「被消失」。廉政公署完成對六國飯店文保工作投訴的調查,認為由於文化局認定業權人申請拆除及清理的工程,只涉及立面全部倒塌後剩下的殘留構件,故毋須開展「三部曲」程序,「文化局的決定可以理解,且無任何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處。」
廉署今(23)日發新聞稿稱,自1991年起,六國飯店歷任業權人均無履行當時文物保護法律所賦予的義務,直接導致六國飯店嚴重失修,長期處於近乎被棄置的狀況,當時文化部門及工務部門未及時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違法的責任,導致有關責任因時效而消滅,顯示過去有關部門的監督力度存在不足。
六國飯店立面2014年消失 文化局認倒塌非自然 本年6月向檢察院檢舉
廉署又表示,在新《文遺法》生效後,文化局起初未對不履行文保工作及通知義務的不動產業權人作出行政處罰,令有關業權人的行政違法責任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刑事責任方面,文化局對六國飯店立面在2014年消失作出技術判斷,認為屬非自然倒塌,至本年6月向檢察院檢舉。
廉署又稱,因應本個案分析了新《文遺法》第32條,就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樓宇,須聽取文化局意見、向文化遺產委員會諮詢及由行政長官發出批示的「三部曲」程序。廉署發現,六國飯店業權人在開展復原及重建計劃前,有向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拆卸樓宇,且文化局亦有分析考慮新《文遺法》中的第32條。「由於認定業權人申請拆除及清理的工程,只涉及立面全部倒塌後剩下的殘留構件,故毋須開展『三部曲』程序,廉署認為文化局的決定可以理解,且無任何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之處。」
有關六國飯店的文保上 前工務局在對落實新《文遺法》顯得比較消極被動
廉署又指,在調查中還分析工務部門對六國飯店的文保工作,發現工務部門過去面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一般都只是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對一般危樓的劃分級別跟進處理。在新《文遺法》生效後,未見工務部門在六國飯店事宜上,切實履行其對被違法拆除被評定不動產所負有的特定權力及行政處罰權,甚至是檢舉義務。廉署認為,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六國飯店的文保工作上,對落實新《文遺法》顯得比較消極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