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早前甫公佈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社會上即有意見質疑修法方向及內容已超過《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範的「七宗罪」,亦未見當局有遵從《基本法》的相關程序處理有關問題。保安司在昨(7)日公佈的諮詢總結報告再撐,表示諮詢文本所指的沒有違反《基本法》法,認為第二十三條並不是盡數列舉罪名的條款,如何定性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具體概念的詮釋和界定,應由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予以落實。
保安司又在報告稱,法律界意見支持是次立法所建議的罪名。
據報告,保安司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緊扣《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七種行為訂立罪名,然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僅限於該等罪名,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國家安全已涵蓋傳統和非傳統領域。
現行「澳區國安法」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禁止危險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制定的。該法列出七宗罪分別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 「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然而,是次修法內容建議包括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等罪狀」、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修改「組織或團體」,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改為「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
意見質疑修法建議違反《基本法》
保安司:不認同
保安司在報告中指出,「極少數意見」認為,此次修法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擴大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一般規定等,可能違反《澳門基本法》。「對於意見認為諮詢文本建議的表述不同於《澳門基本法》,是違反該法,特區政府對此不予認同。」
保安司又指在具體落實時第二十三條,當局必須作出與自身性質與定位相符合的調適,絕不能只是「搬字過紙」,如現行「國安法」部分條文的「表述」已不同於《澳門基本法》。 因此,隨着時代發展變化、國家安全犯罪形勢變化、國家安全保護對象變化,「國安法」內的罪名和罪狀有必要予以完善。
保安司:法律界「普遍」支持政府觀點
保安司又在報告指出留意到法律界「普遍支持」政府所論述的觀點,亦有意見指出第二十三條僅為原則性及指引性的規定,不應將條文中所列舉的七個名詞理解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可以作出的刑事規定的範圍,刑法可以直接引用第二十三條中的內容為具體罪名,「但也可以創設或者增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罪名,只要這些具體罪名都是緊緊圍繞對國家安全法益的保護即可,故法律界意見支持是次立法所建議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