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下新常態 資深律師何睿智:澳門法治更多地存在於紙上而不是現實中

特區政府在最近的一波疫情中所實施的措施備受批評,尤其以兩份行政長官批示所制定的「維生」活動以及種種禁止更被指限制市民的權利、自由,甚至有違人道,充滿歧視的措施。對此,資深律師何睿智 (Jorge Menezes)認為,從特區政府應對這波疫情看到澳門新常態:涉及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無論行政部門或法院均在「任意」地作出決定,而這正正違背了法治。

「不幸的是,這是澳門新常態。法治更多地存在於紙面上而不是現實中。這不僅是由於政府的措施及警方的執行,而且法院的判決也導致這種情況發生。法院應該是保障法治的機構,但其卻一直在違反這一神聖的原則。」

逾數十市民在今波疫情因被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被刑處,對此,何睿智批評警方及法院違反了刑法的「合法性」原則以及「刑法最低限度干預原則」。「當人們不能相信法院是合理的,不能保護公民的權利時,一切的權利和自由都會失去。而這正在澳門發生的。」

本媒上周以書面方式向何睿智查詢對特區政府及法院在處理疫情方面的法律意見。以下為本媒提問及回覆的翻譯全文:

抗疫常態化下的重點區域核酸檢測。

抗疫常態化下的重點區域核酸檢測。

《論盡》:今波疫情所實施防疫措施是根據兩份行政法規所制定,你認同這些舉措限制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如果是,在哪個方面?可否說明?

何睿智:是的,它(這些措施)限制了基本權利和自由,如行動權(強制限制和隔離)、工作權(被限制)、隱私權和人身安全權(COVID-19檢測是有侵入性、由政府所控制的健康碼等)、體育鍛鍊(被限制)、人道地對待動物(被限制)、精神和心理健康(所有措施的疊加)、歧視(以國籍劃分、不利地對待移工)。然而,問題是這些限制是否合理和合法?而我的答案是 「不」。一些限制性措施是可以接受的,但所有這些措施「疊加」後是不能接受的。

過度的防疫措施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必要性、相稱性和適當性原則,如禁止在戶外行走或運動、禁止陪動物外出散步、在外吸煙或對戴不符合的口罩等人士進行刑事處罰。我這結論似乎亦得到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認同。

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往往相互衝突,在處理這些衝突時,應著眼於使整體利益最大化或傷害最小化,但不可侵犯的原則始終須遵從,如不歧視、必要性、相稱性及適當性。由澳門《基本法》第40和4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所確立的這些原則沒有得到應有的遵守。

例如,針對菲律賓人和其他非本地居民所採取的措施直接違反了《基本法》第25、40和4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和26條以及第2/2004號法律第26條所規定的不歧視原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 「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論盡》:有意見批評警方過度演繹有關批示,做的比批示所允許的更多,你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在哪個方面?可否說明?

何睿智:是的,警方以非常嚴厲的態度來解讀這些限制,如禁公共場所吸煙、遛狗或單獨進行體育活動,這些以行政長官批示實施的限制,其程度超過了批示所允許,而這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不允許的。只有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權利,非任由警方解釋並作出過度限制。

《論盡》:其中一個例子,警方執行防疫措施,禁止市民遛狗,狗隻不能外出大小二便,你是否同意警方濫權?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或為甚麼不是?

何睿智:是的,我認同。獨自遛狗不構成公共衛生風險,尤其常見幾十或幾百人齊做日常核檢和超市購物(亦沒有被指構成風險),這種不一致性,這是違反基本法的。法律的目標是減少病毒的傳播,獨自遛狗或去跑步並不增加這種風險。無論是從動物、或其飼主以及照顧者的角度,這些活動應屬於批示中列舉的必要的維生活動。

「相對靜止期」下放狗可被獄禁。

《論盡》:有少數人因為在街上吸煙或在外出散步而被判處四、五個月的監禁,儘管這些人在繳納罰款後獲得緩刑。你是否同意這些刑事起訴已經超出了兩批示所允許的範圍?在哪個方面,可否說明?

何睿智:當然,這一點毋庸置疑。任一個先進的社會,法院都不會以此方式來決定。這些法院判決違反了行政長官批示、法律、《刑法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法治原則。行政長官批示本身寫得很差,未能清晰表達。

行政長官批示指出,所有基本的公共服務必須暫停運作,「除此之外」。如果沒有一個具體而詳盡的清單,市民怎能因此而受罰?批示又指出「維持市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機構,除此之外」:市民怎麼能事先知道什麼是被禁止和不被禁止的?什麼是 「必要的」?哪些內容又被包在「除此之外 」?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什麼是 「生活物資」?什麼是 「必要的工作」?什麼是「其他緊急原因」?一個人怎可能因為違反這種鬆散和表述不清的批示而被認定刑事犯罪,甚至可能遭受逮捕?

刑法有一項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規定只有在法律是具體且明確的情況下,刑事犯罪才可生效。但(上述)情況完全不是這一回事。還有一條原則(稱為 「刑法最低限度干預原則」),規定法院只有在犯罪行為具有最低限度的嚴重性時,才能認定某人犯有刑事罪行。上述所指罪行指控肯定不符合這兩原則。

澳門法院違反了刑法和法治的原則。這是非常可悲的,說實話,也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論盡》:疫情期間尤其是七月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在Covid-19爆發的嚴重時刻,根據澳門《基本法》所保障的居民權利和自由變得 「脆弱」,甚至居民變得 「無助」,似乎難有辦法索取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居民可以做什麼來保障他們的權利和自由? 例如,144名居民在巴黎人酒店完成了隔離,由於在酒店發現了一些陽性病例,他們的隔離期亦被延長了五天。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受影響的居民對似乎除了接受便無他法。就上述例子,你是否同意政府以防Covid-19為名,任意地限制居民的自由?

何睿智:當一項措施不符合原則(基於原則並與其他措施和規則一致)時,它就是「任意」的。上述情況就是如此。單獨挑出菲律賓籍人士進行核檢是任意(政府或警方)決定、懲罰在公共場所吸煙的人也是任意決定。警察可集體吸煙,而禁止居民吸煙是任意決定。讓人們聚集在一起接受強制性測試,卻不讓他們獨自在街上鍛鍊或遛狗,這是任意決定。

任意的決定是違反法治,不幸的是,這是澳門新常態。法治更多地存在於紙面上而不是現實中。這不僅是由於政府的措施及警方的執行,而且法院的判決也導致這種情況發生。法院應該是保障法治的機構,但其卻一直在違反這一神聖的原則。」

不少市民被當局列為重點人群或重點區域人士,除參加全民核檢外,還須參加額外的核檢。

《論盡》:在七月十一日至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三至二十九日期間,有輿論說澳門幾乎成了一個 「警察城市」,因為警察擁有壓倒性的權力,但居民似乎對這種情況無能為力,你同意嗎?

何睿智: 澳門在目前的情況下,沒有太多的補救措施可以保護居民免受政府和警察的過度行為所影響。我們可以找哪個警衛來保護我們不受警衛的傷害?我們可以向哪個法院上訴,保護我們免受法院的侵害?不幸的是,現有的法律和《基本法》上的補救措施都得不到法院尊重。如果我是這些市民的律師,我首先會告訴他們:「法律上的確有一些補救措施,我們可以用來保護你們,但無補於事,法院不會站在政府和警察的對立面」。除了一些例外情況外,這就是事實,亦真很可悲。人們能做的並不多,只能接受政府的過度行為和法院判決。當人們不能相信法院是合理的,不能保護公民的權利時,一切的權利和自由都會失去。而這正在澳門發生的。

警方不尊重法治和分權的原則,而越來越多的政治敏感事件正違背這些原則。每當澳門法院審議一件被視為 「政治敏感」的案件,我們就不能再相信法院的判決。第二個壞消息是,越來越多的案件正變得 「政治敏感」。任何與集會權、天安門(六四)、香港警察和政府濫權、國安法、新聞自由、Covid-19限制、移民權利、內地等有關的案件都被非法地隔離在法治原則之外:法律可能說一套,但警察和法院會說另一套。

當然,澳門還未成為一個警察城市,但我們正朝著這個方向快速前進。這只是時間問題而已。「秩序」和 「尊重內地和澳門政府 」現在比權利和自由更重要。這意味著澳門法治和自由社會將被斷送在中國共產黨和內地官員手上。可悲的是,中國和澳門都不是民主國家、地區,澳門永遠不會成為一個完全自由的社會。

資深律師何睿智 (Jorge Menezes)。

《論盡》:在過去兩年疫情中廣大市民幾乎沒有法律手段來捍衛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你同意嗎?

何睿智:是的,正如我所說,如果我被聘為律師,我不得不誠實地告訴他們:不要在意法律規定,在與政治敏感有關的議題,你不會在法庭上找到保護。由於一些瘋狂的原因,所有與Covid-19有關的問題都成為政治敏感問題。

這就更可悲了,因為賀一誠政府不僅違反法律和過分詮釋法律,還被證明是特別無能。

《論盡》:你對政府這次處理疫情爆發的整體表現有什麼看法?

何睿智:政府早在二〇二〇年就有了良好的開端。不得不說,我很驚訝地看到賀一誠表現如此良好。但後來因政治因素,特區政府缺乏自主權和無能的問題浮出水面。

比起保障公共衛生,這些措施對公眾健康的損害似乎更大。對健康的危害不僅是指Covid-19的所帶來的後遺症、副作用等影響,還包括對精神和心理健康影響。除健康外,這些措施還損害了其他利益,如經濟繁榮和穩定、就業、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行動自由,而這些利益是社會福祉的基礎。

政府數周前承認,在 21 天的隔離期後再延長隔離是沒有科學依據,但這表明政府迷失方向的程度。市民對如此多的壓迫和過度行為感到厭倦。自殺、移民、失業和中小型企業倒閉顯示,政府首要關注的並非市民的福祉。

人們對政府和警察的恐懼超過了對病毒本身,這一事實令人不安,也說明問題非常嚴重。

因為澳門不是一個民主社會,行政長官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北京任命的(透過假裝的 「選舉」)。非民主的政府首先關注的是:取悅那些任命他們的人,而不是取悅民眾。若在一個先進的民主社會裏,賀一誠早已被罷免了。

《論盡》:那麼警方的表現如何呢?

何睿智: 過度,警方的行為是根據政治指示而不是依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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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中提及的法律條文依次如下:

  •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不得因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而在就學、就業、選擇居所、取得服務等方面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