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全資及控股企業股東會擬設回避制度 法案不詳列內容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4)日細則性審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公共資本全資及控股企業的股東會職權,包括有權議決企業機關成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迴避制度;以及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及職權分配制度。議員關注上述兩項條文,政府代表回應稱,將來股東會要議決企業機關成員,例如在採購、公司日常營運過程當中涉及的利益迴避制度,但法案中不會詳列細則內容;至於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是股東會透過董事會在重大營運事項,例如重大投資、設立子、孫公司的事宜上設立的制度,由股東會議決。

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左)

 

將列明非專營公司撥款安排

法案建議,必要時,行政長官經聽取主管部門意見,得許可向公共資本全資及控股企業提供營運津貼。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為更清晰和統一法律制度生效後,政府對公共資本企業撥款制度,會在法案中明晰透過營運津貼方式去做。

她說,現行一些公共資本企業是,本身屬專營公司性質,可能在資金的提供上的法律依據較清晰,如澳廣視、輕軌公司、基本電視頻度股份有限公司,但非專營公司方面,例如科學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它們以非牟利為主,需要透過政府撥款支持,但不能透過專營合同由政府直接撥款,為理順營運上的財務安排,政府將會在條文上列明有關情況。

政府不承擔無限責任

「責任限制」方面,法案建議,公共出資人不得因設立、參與設立或取得出資而成為對公共資本企業債務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政府不是承擔無限責任,當公司出現問題,可能所有債務要股東完全承擔,政府是不希望承擔財務上的風險,所以設定條款。」公共出資人(政府 ),不應根據《商法典》的某些規定,在公司設立文件內承諾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或補充責任。

法案建議,公共出資人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但無償轉讓予澳門政府或其他公法人的情況除外;並應由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而轉讓予第三人時,由主管部門負責與其他相關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協調,並開展程序。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上述所以的專業機構評估,可包括資產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相關領域的專業評估;而主管部門設立的各類事宜,都會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或以指引訂定。對於合理對價如何評估,政府表示,將來如要委託第三方作合理對價,要考慮其信譽、過往經驗、機構的專業性等。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