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列席會議。委員會關注不同的資本參與情況下,政府的管理權限是否足夠,包括法案是否適用政府所佔份額較小的參股企業。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政府都會管理及關注參股企業,而法案當中「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以及「營運績效評核」兩個章節上的部份條款,不適用參股公司,但整體上仍然需要遵從《商法典》一般原則的基本職權。
法案建議,按政府對公司資本的擁有及控制權,將公共資本企業分為三類,包括「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公共資本參股企業」;而被公共資本企業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業企業,被稱為「附屬企業」。
委員會關注,屬全資及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政府可決定不同公司的發展方向、章程規度等,但參股企業所佔百份比較小,政府將來制定的法規、規章是否適用參股企業?
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全資及控股企業方面,政府的決定權較直接,即使是參股公司政府所佔份額較小,政府都會管理及關注,只是在法案當中「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以及「營運績效評核」兩個章節上的部份條款,不適用參股公司,但整體上仍然需要遵從《商法典》一般原則的基本職權去做。
參股企業「可參照」法案公佈資料
公佈資料方面,法案建議,公共資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其附屬企業的資料(包括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資料、重大採購項目資料等)要透過適當的途徑對外公佈;而公共資本參股企業及其附屬企業則「可參照」有關規定公佈,即不具強制性。
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法律中列明將來的適用範圍,以清晰不同資本的公司,包括參股公司如何執行法律。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希望關注所有政府出資的公司,至於適用哪些條文,將來會在法律上會寫清楚,當中並非全部適用參股公司。
非「穿透式」管理附屬企業 政府主要管理母公司
李靜儀說,目前有附屬企業(俗稱子公司、孫公司)執行具體任務及施政內容,甚至可能母公司的業務較少,主要透過子、孫公司去執行,委員會關注附屬企業對法律的適用情況。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法案有條款適用附屬企業,而政府認為,更重要的是去管理母公司為主,附屬企業的管理、制度,主要由母公司直接管理或制定,政府在法律上不是「穿透式」去管理附屬企業。
她續稱,法案雖沒有將附屬企業納入完全規管,但法案亦規定附屬企業的設立、合併,也屬於重大營運事項。公共資本企業的全資和控股公司,就其政策須設立制度。在《商法典》的框架下,主管部門非跨過母公司而直接監管附屬公司,而是透過母公司去進行管理,政府在原則上及制度上會訂定標準。
政府要求母公司交待如何管理附屬企業
委員會關注附屬企業的成立,或涉及採購方面是否適用法案的一般原則,以避免政府對附屬企業的監管不足。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將來會要求母公司制定附屬企業的章程制度、年度報告,交待母公司管理附屬企業的情況。
適用範圍方面,法案建議適用於設在澳門的公共資本企業;另外,「本法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設立在澳門特區以外的公共資本企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外地設立的澳門公共資本企業,優先適用當地的法律,經適當配合後適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三個行政公益法人不在受法案監管
另外,委員會關注,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以及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屬行政公益法人(社團性質),他們是否適用這個制度?委員會亦希望政府考慮如何做好相關監管,避免出現不足。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屬於社團社質的行政公益法人不納入這個法案規管當中,而是沿用社團的相關法律或第11/96/M號法律(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制度)。
法律的一般原則方面,包括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營運原則、公開透明原則等,委員會關注一些原則當中,有部份無法同時完全實現,例如場化營運原則追求盈利為主,其他則以公共利益目為主,未必可以自負盈虧。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將來,會視乎公司提供的公共或公益類的活動,是否符合企業的章程、宗旨和目標而作出評核,「開宗明義表明日後的營運過程,要體現有關方向,變了有空間處理公益性及商業性兩種不同性質的公共資本企業,並視乎其章程去落實後續的監管。」
履行公共出資人職責方面,法案建議由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代表公共出資人,對公共資本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李靜儀表示,暫未討論有關部門如何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