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歐陽瑜:續期居留許可須符通常居住規定

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有議員批評,現時技術居留制度監管不足,成為貪腐溫床,過去更淪為外地人取得澳門身份證的手段,希望將來避免;亦有議員建議參考香港設立公開透明的計分制,為引入人才的計劃、限額等設公示制度。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行政長官在制定及公佈各類人才引進計劃時,會公佈相關評審準則;而他們在申請續期居留許可時,亦必須符合在澳「通常居住」的規定;法案最後以32票贊成、0票棄權、0票反對下獲一般性通過。

直選議員梁鴻細表示,澳門過去的專業外僱、投資居留制度審批出現問題,淪為外地人取得澳門身份證的手段,法案如何作出監管?直選議員李靜儀表示, 在現有的技術居留制度中,一直被指跟進上做得不足,成為貪腐溫床,希望將來避免,她建議政府要將核心內容寫入法案,包括操作上,人才委要有更明晰的法律依循,將核心的把關內容寫在法律當中,包括審批標準、實施計分制、如何把關及退場制度等;直選議員林宇滔表示,社會對人才引進過去的歷史沒有信心,應參考香港設立公開透明的計分制,為引入人才的計劃、限額等設公示制度。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圖片來源:新聞局)

直選議員高天賜批評法案「斬件上」,希望同時處理巨額投資問題,以帶動企業聘請澳門本地人,認為人才引進機制最重要是透明度高;直選議員李良汪表示,未看到如何培育本地人及帶教的元素在法案當中。

歐陽瑜回應稱,行政長官在制定及公佈各類人才引進計劃時,會公佈相關評審準則,而計分表為公開的,能形成外部監管,讓申請人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相關準則,以增加社會監督和透明度,亦會公開獲批的人才負責產業範疇、學歷等,但年齡、姓名等個人資料涉及私隱則難較公布,而當有關人才需續期居留許可時,亦必須符合在澳「通常居住」的規定,或當初人才引進時批准的居留許可要件。 

歐陽瑜表示,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要申請成為澳門永久居民,一旦不符合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不可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在申請續期居留許可時,如不符合當初居留許可的要件,制度上設有退場機制。

退場機制上,人才委秘書長周昶行表示,人才來澳三年後需要續期,要符合當時獲批來澳的條件。高級專業人才需由本地僱主聘請,從事其專業匹配的工作,不能輕易轉行;優秀人才需要撰寫來澳發展計劃,要多方面描述對澳門作出的貢獻,續期時委員會會檢視其創業公司的業務,是否當初承諾的業務,如果差距太大,可能不獲續期;高端人才方面,他們只需要符合清單當中任一種職銜或成就,如他們聲譽受損,續期時亦可能不獲通過。

高端人才清單包括取得諾貝爾奬、奧運金牌

他表示,高端人才要在領域上有重大國際公認的成就,如諾貝爾得奬,奧運金牌,政府未來會設計清單,包括一系列國際奬項或銜頭,只要滿足任何一項,就有入選資格;優秀人才是行業領軍人物,可能是大企業高管,及擁有重大智識產權的人士,能補足澳門重點產業發展,並且為澳門缺少的高級管理人才或專業人士;評審以上兩者,政府會有評分準則;不同專業範疇人士會有相應計分標準。

對於人才發展委員會及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將來有何分別?周昶行表示,前者包括檢視評審準則、人才的專業資格,比較微觀;後者則從宏觀角度,分析入圍人才,是否適合澳門發展所需,他們的分工明確;他又指出,會優化人才資料庫。

參考香港的制度方面,他回應稱,香港主要產業是成熟經濟體,並且是國際大都會,他們所需要的人才總類比澳門廣,他們吸納人才的力度大;澳門迫切要加速發展重點產業,招聘人才要比香港更精準。

推動經濟適度多元方面,歐陽瑜指出,有內地大健康產業專家教授落戶澳門,引入一些藥方在澳註冊和生產,形成產業鏈,產生的崗位亦吸引本澳相應人才。政府亦將培養人才教育工作下調至由基礎教育開展,她說,樂見愈來愈多中小學生對理工科感興趣,而澳門大學微電子學亦有不少澳門本科生就讀,相信培養梯隊已形成。

據政府代表引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的基本框架,包括確立「高端人才」、「優秀人才」、「高級專業人才」的定義;確立人才引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及職能;制定引進人才計劃的類型及相關申請條件和評審流程;制定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措施;制定人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特別規定。

「高端人才」是指具備卓越才能或技術能力,並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或在特定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須具備高端人才認定標準所載的任一成就或職銜;「優秀人才」是指有利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尤其是能推動重點產業發展、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並在其專業或行業中表現卓著的人士;「高級專業人才」是指能支持重點產業發展,又或補足澳門發展需要,而屬緊缺的具專業經驗及技術人士。

「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的申請要件是:年滿二十一歲;具備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並符合各產業對應的評審準則所定的基本要求。「高級專業人才」須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聘用,並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緊缺專業職務,且薪酬須達到指定的水平。

基於引進各類人才擬達致的目標不同,「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的居留許可續期不取決於有關人才是否在澳通常居住。三類人才的居留許可申請都可以惠及合資格的家團成員。

法案對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作出了原則性規範,明確執行法案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尤其是規定設立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協助制定人才引進政策及計劃,並統籌人才政策及計劃的實施。

審批過程中,人才發展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作檢視、審查申請人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文件;治安警察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屬被禁止入境或限制提出居留申請等進行審查;經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並制定建議引進人才名單,最終由行政長官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透過多重把關及審議,確保程序的公正,以及藉此機制所引進的人士均為能促進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的人才。

此外,法案訂定了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的規範,給予人才本人或其直接持股超過50%的公司享有購置營運場所物業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所得補充稅等的減免優惠,而為澳門僱主服務的人才則可以獲得職業稅方面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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