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審先判」?因涉嫌販毒、性侵等候審期間被建議不能到補習社等面試 立法會一常會:不反對

特區政府表示為更明確監管補習社等的教學輔助中心及保障學生安全,故上年公佈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下稱法案)建議教學輔助中心的申請人、行政管理成員及所有人員須具備「適當資格」,包括無性侵、家庭暴力罪等犯罪紀錄。而該法案的修改文本建議新增,若有關入職申請者因涉嫌「販毒」、「性侵」或「家庭暴力罪」等候審中亦被視為不具備「適當資格」。有記者關注有關建議或造成「未審先判」,損害求職者的工作權利。

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李靜儀回應指,法案中不具適當資格的建議條款主要為「最大程度保護學生安全」,若相關人士在警方未有充分證據及有起訴批示前,條款則不成立。而委員會沒有反對加入該建議條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首次細節性討論該法案的修改文本,教青局局長龔志明等代表列席。

李靜儀在會後引述教青局代表稱,法案原意是為了規範教學輔助中心的人員的入職資格,如未有出現與學生安全如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刑事違反紀錄。法案文本修改經考慮保障學生安全並吸納委員會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希望可更明確監管和規範教學輔助中心的業務,故新增建議:若相關人士處於未被正式確定判決但已被發出起訴批示的狀態,且具明確跡象顯示其涉嫌「故意實施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對學生安全構成威脅的犯案,均被視為不具適當資格。」

她又指,文本原已建議,教學輔助中心的申請人、行政管理成員及所有人員要被視為具備適當資格,應無某類犯罪紀錄,如曾故意生產及販賣吸食毒品或精神藥物罪、家庭暴力罪、侵犯生命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或曾被判三年以上徒刑等。

直選議員李靜儀

教青局凌駕法院「未審先判」?

有媒體問及相關人士若在被發出起訴批示的狀態就被當局視為不具適當資格,等同「未審先判」凌駕法庭,亦有損有關人員工作的權利。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現時法案中有關不具適當資格的條款建議主要為「最大程度保護學生安全」,若相關人士在警方未有充分證據及有起訴批示前,條款則不成立。

 她又稱,據政府代表所指,即在有明顯跡象指有關人員涉嫌觸犯「販毒」、「性侵」等罪行,並已去到檢察院起訴階段。

亦有媒體關注,相關人士為證明無以上犯罪紀錄,法案建議入職前須出示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與刑事紀錄證明書,或有侵犯相關人士個人隱私。李靜儀回應稱,委員會有觀察過去曾發生相關案件,以儘最可能保障學生安全為由制定條款。

據早前報道,一名任職補習社的本地男子曾因侵犯14歲以下兒童被判刑,其後再被揭發涉嫌姦淫一名未成年男學生,並用手提電話拍下性侵過程。該名男子已向警方承認犯案。

李靜儀又提醒,法案又建議相關人士若為外國人或曾在外國犯罪,同樣須提供聲明書,否則視作虛假聲明。

她又表示,有關教學輔助中心人員入職審核條文已作了刪減,如與學生安全無太直接關係的規範,故法案新文本已刪減「因其他犯罪處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會被視為不具備適當資格的條款。

問及委員會是否認同有關教學輔助中心人員入職審核建議條文,李靜儀表示,委員會沒有反對新增建議,又強調局方都希望保障學生「安全及健康」。

 上門私補 家長自行承擔責任  

李靜儀又引述政府代表表示,是次修改既希望能更明確監察教學輔助中心,同時兼顧家庭內的補習活動,故新增以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即上門補習被排除在適用範圍外。政府亦就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作出定義,即由家長組織並提供場所,且不對外招生及參與學生人數不多於 4人,或者學生均常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活動。

該法案的適用範圍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5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場所,只能設於商業舖位、寫字樓及社會設施「3大場所」,亦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亦排除在適用範圍外。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