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促制定「普選」制度時間表 特區政府:99年已對《人權公約》普選條文作「保留」

澳門特區政府於7月13日至15日就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接受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審議。(資料圖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澳門在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方面提出主要關注事項和建議。其中,委員會指出,按照《公約》實行「普遍而平等」的選舉權是每個締約成員優先的事項,澳門特區應制定明確和全面的行動計劃,並確定過渡到基於「普遍和平等選舉權」的選舉制度的時間表。

委員會又促特區政府收回對《公約》中有關普選條文作「保留」的決定。

特區政府反對部分建議

特區政府在回應委員會的關注及建議時指出,「對於其中部分內容,特區政府無法認同並表示反對」,「作為人權條約機構,委員會宜秉持與被審議方進行建設性對話的宗旨,避免將審議活動『政治化』,避免以未經核實的報導或信息來源為基礎作出偏頗、失實的結論。」

在回應普選方面,特區政府指出,中央於1999年已就《公約》中有關普選的條文作了「保留」,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履行依法不受約束且無需承擔的法律義務,不符合國際法的相關原則。」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27)晚發新聞稿指,特區政府於713日至15日就實施《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接受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審議。委員會於昨日就澳門特區實施《公約》相關規定的報告關於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普選、司法獨立、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等問題提出「看法和意見」。

特區政府:依法推進民主發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又稱,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依法推進民主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因素不斷豐富,選舉制度日益完善。澳門特區未來的政制發展,將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規定,從澳門特區實際情況出發,在取得社會廣泛共識的基礎上穩步推進。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代表特區政府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有關提問。(資料圖片)

 該辦公室又指,中央人民政府於199912月就《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區照會公約保存機關時,已對涉及普選問題的《公約》第25條(b)項作出保留。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履行依法不受約束且無需承擔的法律義務,不符合國際法的相關原則。

據《公約》第25條,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包括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在長達10頁的主要關注事項和建議中,委員會亦提出,特區政府應確保《公約》優先於當地立法,並使當地的立法和實踐完全符合《公約》,包括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及本地法律所有「解釋」及這些法律的實施須完全符合《公約》和「一國兩制」的原則。

委員會又呼籲特區政府須避免以《立法會選舉法》來「壓制批評和不同政見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