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澳門在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方面提出主要關注事項和建議。其中,委員會指出,按照《公約》實行「普遍而平等」的選舉權是每個締約成員優先的事項,澳門特區應制定明確和全面的行動計劃,並確定過渡到基於「普遍和平等選舉權」的選舉制度的時間表。
委員會又促特區政府收回對《公約》中有關普選條文作「保留」的決定。
特區政府反對部分建議
特區政府在回應委員會的關注及建議時指出,「對於其中部分內容,特區政府無法認同並表示反對」,「作為人權條約機構,委員會宜秉持與被審議方進行建設性對話的宗旨,避免將審議活動『政治化』,避免以未經核實的報導或信息來源為基礎作出偏頗、失實的結論。」
在回應普選方面,特區政府指出,中央於1999年已就《公約》中有關普選的條文作了「保留」,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履行依法不受約束且無需承擔的法律義務,不符合國際法的相關原則。」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27)晚發新聞稿指,特區政府於7月13日至15日就實施《公約》相關規定的第二次報告接受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審議。委員會於昨日就澳門特區實施《公約》相關規定的報告關於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普選、司法獨立、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等問題提出「看法和意見」。
特區政府:依法推進民主發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又稱,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依法推進民主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因素不斷豐富,選舉制度日益完善。澳門特區未來的政制發展,將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規定,從澳門特區實際情況出發,在取得社會廣泛共識的基礎上穩步推進。
據《公約》第25條,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包括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在長達10頁的主要關注事項和建議中,委員會亦提出,特區政府應確保《公約》優先於當地立法,並使當地的立法和實踐完全符合《公約》,包括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及本地法律所有「解釋」及這些法律的實施須完全符合《公約》和「一國兩制」的原則。
委員會又呼籲特區政府須避免以《立法會選舉法》來「壓制批評和不同政見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