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兩幅批地被列為綠化用地的上訴案作出裁決,認為在未有詳細規劃的地區內的土地,特區政府有「自由裁量權」訂出土地用途。終院在有關判決中指出,根據《土地法》有關規定,當涉及一幅處於未有詳細規劃地區內的土地,行政當局在發出規劃條件圖時訂定土地用途屬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建造權具有公法性質,對於未有詳細規劃地區內的土地,行使建造權的可能性和方式是受規劃條件圖約束。
兩地規劃條件圖:文化局建議列為綠化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5)日下午發新聞公佈有關裁決。據案情,甲有限公司為鄰近海邊馬路、松山腳中聯辦的兩幅批地所有人。該公司於2017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即現時的土地工務局)申請發出兩幅土地的規劃條件圖。2019年,甲有限公司領取兩份規劃條件圖,當中均訂定該兩幅土地為綠化用途。甲有限公司針對核准該兩份規劃條件圖的決定向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提起必要訴願,但羅立文未在法定期間內對必要訴願作出決定。甲有限公司針對羅立文「默示駁回必要訴願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裁定上訴敗訴。
據工務局之前公開的兩規劃條件圖草案,兩地面積分別為2586.12平方米及600平方米,均沒有批地合同。前者則有1995年發出的街道準線圖(即現時規劃條件圖),而後者則沒有。文化局均建議兩地應用作綠地;有關兩地的景觀處理方面,草案則建議,為了保護東望洋山體的完整性,此部分土地應作景觀處理。
列綠地構成「徵用」行為 違反保護私有財產權?
甲有限公司不服中院的判決便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指出該兩份規劃條件圖違反了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附件中所訂定的土地用途。該公司亦認為在規劃條件圖中「訂定該兩幅土地為綠化用途,從而完全禁止在土地上修建任何類型之建築物的做法嚴重侵犯其建造權,在事實上亦構成了徵用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6條有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以及《土地法》第37條及第38條有關土地公用徵收的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認為,根據《土地法》,對於涉及一幅處於未有詳細規劃的地區內的土地,行政當局在發出規劃條件圖時訂定土地用途屬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主要目的是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當中將涉及該兩幅土地的分區劃定為公共用途,該批示並不妨礙行政當局在規劃條件圖訂定土地為綠化用途。
合議庭又認為,建造權具有公法性質,對於未有詳細規劃的地區內的土地,行使建造權的可能性和方式是受規劃條件圖約束。「因此,行政當局在規劃條件圖中訂定該兩幅土地為綠化用途,從而完全禁止在其上修建任何建築物的決定並不存在任何上訴人所指稱的沒收,屬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至於有關《土地法》第37條所規定的公用徵收「屬於一種為實現公共目的而取得私有財產的程序,當中包括行政當局與擁有相關財產的所有人進行的預先協商,顯然並非本案所涉及的情況。」
合議庭又指出,至於在面積為2586.12平方米的那幅地的規劃條件圖中所使用的表述「應被騰空及併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土地」及「此部分土地應歸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僅屬有關這兩幅土地將來用途的單純資訊,亦不具有徵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