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駁回林偉夫婦上訴,維持宣告阿婆井兩幅土地歸澳門特區所有。據有關判決,林偉夫婦對於初級法院合議庭將涉及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行賄案的兩幅土地判歸澳門特區不服,向本中院提起上訴,以要求廢止該司法決定。
案情顯示,2003年,商人林偉打算將位於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龍頭里3號的土地及樓宇物業,以換地方式向政府申請批給一幅鄰近澳門西望洋馬路(主教山附近)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別墅,故行賄歐文龍。由歐文龍利用職權和影響干預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上述申請的行政審批程序,使該申請獲得政府批准,即政府將兩地納入政府私產,再任由林偉換到鄰近澳門西望洋馬路(主教山附近)的土地。
於2020年7月,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獨任庭法官作出批示,宣告兩地歸澳門特區所有。但林偉不服,針對有關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宣告有關處理土地的決定無效,因相關法律,處理該土地案件須由合議庭審理,不能由獨任庭審理,故發還初院合議庭審理。其後,初院合議庭認為,林偉所申請返還的上述兩幅土地是其行賄歐文龍的工具之 一,「倘將該兩幅土地返還予第一上訴人,其極可能以該等土地再實施犯罪。」故按照適度原則根據物件之喪失相關規定決定將兩土地宣告歸澳門特區所有。但林偉夫婦不服,故上訴至中院。
《刑法典》第 101 條第 1 款的規定,即「用於或預備用於作出一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物件,或該不法事實所產生之物件,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據中院的判決,在所提交的上訴狀中,林偉夫婦提出的理據包括,被上訴裁判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裁判屬逾時作出、沒有審判權及管轄權,理由是原審法院是根據另一已轉為確定的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事實作為依據,但林偉在該案並非嫌犯;相關物業的所有權並非本案刑事程序的訴訟標的;該等物業也不是實施犯罪時所使用的標的,相關物業本身不具危險性。
中院:終審法院已認定因兩地使林偉「成功」行賄歐文龍
中院在上訴判決舉出的理據包括根據終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涉案的上述兩幅土地及其上的樓宇建築的確應被視為歐文龍受林偉賄賂的「賄賂工具」,因為如果沒有這兩幅土地及其上的樓宇建築,是不會致使歐文龍作出有關批示,並「產 生」林偉承諾給予歐文龍的「利益」的。
中院又稱,根據終審法院已查明之事實,對該兩幅土地有業權的林偉在進行商業活動時正是曾「以土地方式」行賄歐文龍以便歐在處理其各項申請時給予法律所不容許的照顧和好處。如初院合議庭如把該兩幅土地返還予林偉的話,林「極可能以該兩幅土地再實施犯罪之判斷,便無不當之處」,故認為初院合議決定「並無違法或不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