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擬禁攜電子煙出入境 私人實體違法者最高可罰20萬元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包括禁止攜帶該等產品出境和入境澳門,違法者將被科處 4,000元罰款,倘屬私人實體,將被科處 2萬元至 20萬元罰款。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鑑於電子煙損害健康,尤其對孕婦、兒童和青少年造成危害,而電子煙亦令非吸煙者接觸到尼古丁及其他有害的化學物質,為防患於未然,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

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左),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右)

有傳媒關注為何不進規範傳統煙草?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回應稱,當局控煙原則是循序漸進、先易後難,控煙工作除了電子煙,亦包括傳統煙草,政府從多管齊下、綜合措施的原則去控煙,最終目標是達致「無煙澳門」。

他稱,據調查數據顯示,傳統煙草使用率呈逐漸下降的趨勢,2019年15歲或以上居民使用率降至10.7%;13至15歲青少年使用傳統煙草由2015年的6.1%降至2021年的3.8%,但使用電子煙比例則由2.6%升至4%,有關情況令人擔憂,政府從實際數據及未來趨勢,希望杜漸防微,通過修法把新型煙草產品使用降到最低。

羅奕龍又表示,政府已於2018年已禁止銷售電子煙,現行控煙法已對電子煙有明確定義,包括涵蓋電子煙及加熱煙,考慮到部分人士仍擁有電子煙,故目前未對管有及使用電子煙列作違法,禁煙地點則不能使用任何煙草製品,包括電子煙。至於電子煙禁止入口後會否加劇走私問題,他稱,當局會與海關及司警等權限部門跟進及加強相關工作。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