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在判處多項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時,應適用法律併合。
是次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涉及一單私家車與電單車意外案件,並由檢察院向終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司法見解的一致性是通過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確保的。在一些特別的情況,是通過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確保的。
有關案件是甲駕駛私家車從後撞上前方電單車車尾,並加速駛離現場,被撞電單車上 2人倒地受傷,肇事男子被初級法院判處2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 2項遺棄受害人罪成。甲因觸犯多項《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法》,而被初級法院判處3年徒刑的單一刑罰(緩期3年執行)和禁止駕駛3年的單一附加刑。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仍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院的裁判。中院在判決中指出,由於附加刑具有依附性質,且《刑法典》第71,尤其是第4款的規定,明確排除附加刑不能法律併合,因此沒有對附加刑作法律併合。
檢察院:中院過去的裁判與今次的「互相對立」
而檢察院則認為,禁止駕駛為一項真正的刑罰,亦應適用《刑法典》第71條所規定的法律併合制度,並以「是次裁判與中級法院過去的裁判互相對立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終院指出,「不論科處附加刑的依據是犯罪還是輕微違反,都不妨礙對多項禁止駕駛的附加刑進行法律併合」。
終院:附加刑是對主刑起輔助作用的真正刑罰,故適用法律併合規則
終院在判決中指出,「《刑法典》第71條規定了犯罪競合的處罰規則並訂定了抽象刑幅。然而,當涉及多項相同類型的附加刑時,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並不能從該規定中直接得出對附加刑應進行法律併合或是實質併合的結論」。
終院表示,但「隨著立法的演變,現行《刑法典》已將附加刑視為真正的刑罰,而非刑罰的效果」,而「由於附加刑是對主刑起輔助作用的真正刑罰」,故終院合議庭強調,該案適用《刑法典》第71條為主刑設置的法律併合規則。
併合後 肇事男附加刑禁止駕駛3年減為2年3個月
是故,應對該案適用《刑法典》第71條為主刑設置的法律併合規則,該規定並未將附加刑排除在外。並裁定甲上訴勝訴,而對甲科處的禁止駕駛3年的單一附加刑減為禁止駕駛2年3個月。
有關判決可參閱終審法院第160/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