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6)日細則性審議修改《博彩法》法案,在承批公司幸運博彩經營地方方面(非指衛星場),新文本建議,娛樂場所在地的不動產所有人須明確娛樂場使用者的自由通行,以及與娛樂場有關係機電、供水、衛生等配套設施有效運作。
「你(不動產所有人)不能斷水、斷電,一定要確保娛樂場的範圍有效運作。」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解釋,如果將來原承批公司的娛樂場無法取得新批給,由其他人經營,要確保其出入口、供水、機電、衛生配套設施有效運作,以利下一個承批人去使用;倘違反,相關不動產所有人可被科處200萬至 500萬澳門元行政處罰。
特首批示細分每間公司賭枱上限
另外,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量方面,原法案指出,由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整體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量上限,新文本建議,除了總數量外 行政長官亦批示各間承批公司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量上限,當中會考慮澳門經濟情況、發展策略、承批公司本身的經營狀況,承批公司博彩桌及博彩機使用的營業狀況。
陳澤武說,「舊時是(全)澳門一個整數再分,現時(加入)各承批公司可經營的數量,除了總數,還寫清楚你哋(各博企)可分到幾多,是比較好的改變。」
而在「交叉持股」問題方面,原法案建議承批公司及擁有其 5% 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擁有其他在澳門的博企的任何資本。新文本改為不能擁有多於5%以上資本,即可以交叉持股,但不能多過5%;另外,政府維持了「承批公司不能上市,除了行政長官批准除外」。
賭枱每年收入不足下限須補特別溢價金
溢價金繳納方面,法案建議,每張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每年毛收入下限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新文本加入,如果博企未能達到下限,則要向政府補足差額,作為「特別溢價金」。而每年的下限及「指定期間」,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但應考慮澳門以往博彩毛收入及當前經濟發展狀況,在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例外調整有關的每年毛收入下限。
法案新文本建議,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拓展外國市場的原因,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行政長官可全部或部分豁免博企繳納每年撥出的公益及城市建設經營毛收入百份比。陳澤武說,沒有議員對此提出意見,但如何判定那些是外國客,要政府才能解答,「可能你做得好,外國客多,『殺數』好多,可能5%都不用給,如果沒有做的,5%要照畀。」
另外,如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不足50億元,不得營運。新文本建議,資本要由現金及銀行匯票作出繳付,並應提供有關金額以存入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證明。
舊法案建議,經審查後,如發現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可撤銷批給。新文本加入,行政長官可在指定期間與承批公司作出補正;而企業社會責任在確保勞工權益方面,新文本加入了「尤其是勞動債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