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日前公佈《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批評文產基金對受資助企業監管不力、態度消極,導致未能及時發現關聯交易的利益衝突,獲批資助者甚至涉嫌「左手交右手」、「租上租」以及未能落實「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的原則。
立法議員梁孫旭提出書面質詢表示,有關的報告再一次印證政府對公共基金的監管不力,缺乏完善制度。政府必須嚴肅處理,對審計署所揭發的個案作出跟進,全面調查受資助的對象是否存違法或違反資助指引的行為,依法作出後續跟進,避免公帑損失;並加強對公共基金的監管,完善審批及監督工作,從制度上彌補有關漏洞。
梁孫旭又表示,文產基金設立的目的,是要鼓勵社會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項目,促進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然而,在缺乏嚴格把關之下,出現了各種以「文產之名」獲取資助,背後卻存在大量利益衝突的現象,違反了基金成立的初衷和意義。
為此,梁孫旭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由於審計署只是選取了批給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進行抽查,當局會如何檢視整體的批給情況?對於審計署提及的關聯交易個案、以及可能未被發現的其他涉嫌利益衝突的情況,當局會如何審視和跟進,嚴肅處理有關問題避免公帑損失,確保公眾利益?
二、特區政府目前設立了不少自治基金,公監辦只可以對自治基金的資訊透明度方面作要求,但在監管方面則未見賦予職權。而根據早前政府已出台的18/2022號行政法規,雖然公監辦被賦予統籌工作的職權,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所開展的資助工作,但在監管方面仍缺乏足夠權力,特區政府會否加強公監辦的公權力,確保本澳自治基金能受到更有力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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