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草案出台 政府或可透過贈予或購買取得私人檔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檔案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現行澳門特區檔案制度受第73/89/M號法令所規範,並從一九八九年適用至今。為加強檔案的妥善保存和利用,保護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特區政府制定了《檔案法》法案。法案建議將公共資本企業或其他提供公共事業的機構的檔案納入私人檔案當中,文化局可透過簽訂協議讓具有價值的檔案得以保存。私人檔案方面,政府可透過「贈予」或「購買取得」進行收集。

法案旨在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對其檔案作出系統管理、保存及利用,避免對檔案造成損毀,並透過確立公共檔案移送和銷毀的恆常運作機制,妥善地保存有價值的歷史檔案,並規範公共檔案的開放利用,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以及完善對檔案管理的監察制度。

文化局局長梁惠敏(左)

同時,法案建議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納入私人檔案範圍內,建立私人檔案的取得機制,以更好地保護澳門的歷史痕跡。

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示,法案建議將公共資本企業或其他提供公共事業的機構的檔案納入私人檔案當中。「他們有用公帑,有義務去妥善保管檔案。」至於檔案會否交到檔案館,則要視乎文化局透過簽訂協議,以便讓具有價值的檔案得以保存。

梁惠敏提到,上述做法對私人檔案亦然,政府可透過「贈予」或「購買取得」進行收集。當檔案移送到檔案管後,法案規範了在多少年之後,或甚麼條件下開放給市民閱覽。

罰則方面,梁惠敏表示,對沒按照法案妥善保管檔案,在不當情況下令檔案滅失,會根據公職紀律程序處理,如行使其他犯罪令檔案滅失,亦可根據刑法典作相應處罰。

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具合作義務

法案建議,賦予文化局負責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由其轄下的澳門檔案館專責推行檔案管理工作,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具合作義務,另將設立專門小組以替代原來的總檔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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