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公監辦將統籌評估部門資助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務求提升資助的透明度,日後,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公共部門及實體亦須於網頁公佈及更新資助的基本概況、相關法規、資助計劃和資助名單等內容,以提升資助信息的透明度。

現行規範批給資助制度的第54/GM/97號批示生效至今已超過24年,為提高公帑運用的合理性及資助的透明度,特區政府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向自然人、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私人實體提供的財政支持,完善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右)、公監辦主任陳海帆

今次政府推出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公共財政資助的定義及法規適用範圍;訂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批給資助的類型,主要包括用於活動或項目的開支、貸款或信用保證、獎助學金等;訂定批給資助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資助目的和開展資助工作的方式。

另外,行政法規規定受資助者須承擔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並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在倘有的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相應的後果。

公共部門須網上公佈資助名單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公共部門及實體須於網頁公佈及更新資助的基本概況、相關法規、資助計劃和資助名單等內容,以提升資助信息的透明度。

根據過去一直沿用的第54/GM/97號批示,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受九項原則規範:包括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依法成立的不牟利私人機構及以不牟利方式發展屬公益性質活動的私人,可享有財政資助;財政資助應給予具體的、訂明時間的活動,但在例外情況下可用於確保私人機構的運作;—般情況下,財政資助的請求應向所開展活動的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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