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獸醫註冊制度 動物診所及商業場所不得設於住宅

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由七名獸醫專業人士組成獸醫專業委員會,負責核准獸醫的學歷及執業資格;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兩類行政准照的要件、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及市政署對其的監察制度;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完善本澳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的法律體系,政府經參考鄰近國家和地區的獸醫管理制度以及諮詢社會意見後,制定了《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案,訂定獸醫專業資格的認可登記及註冊制度,規範對動物診療、繁殖、售賣、寄養場所的監管。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設立獸醫的專業資格認可登記、註冊、紀律制度。法案建議由七名獸醫專業人士組成獸醫專業委員會,負責制定及核准獸醫的學歷及執業資格,評審和議決專業資格認可登記申請,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並就註冊的續期向市政署發出意見。

法案建議動物診所日後不得安排非註冊獸醫為動物診療

繁殖場所飼養犬貓不得超過市政署規定數量

法案建議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兩類行政准照的要件、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及市政署對其的監察制度。規定兩類活動場所不得設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內。動物診療活動場所不得安排非註冊獸醫進行診療,在指定期間內須妥善保存病歷、檢驗結果等醫療紀錄。

從事售賣的場所不得售賣患病的動物,繁殖場所飼養的犬貓不得超過市政署規定數量,並須在指定期間內妥善保存動物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以供溯源查核。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右)、市政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

此外,法案訂定獸醫紀律制度,由獸醫專業委員會就獸醫的違紀行為提起紀律程序,最高處罰為註銷註冊,並規範動物診療及商業場所的行政處罰程序和相關罰則。法案還對現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士以及已開設的場所訂定過渡措施。

動物酒店、美容場所是否包括在業務範圍內?市政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動物酒店屬於法案所規管的動物寄養場所範疇。她稱,目前署方根據《動物保護法》作出巡查,場所日後進行有關商業活動時必須取得准照,署方會預先審核場所環境,提供清潔、衛生指引,場所須遵照有關發牌規定,市政署相信日後在規管場所時會更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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