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市民不滿鄰居於大廈公共樓梯裝CCTV提訴 中院:為保安理由不構成犯罪

CCTV鏡頭隨處可見。

中級法院就一宗涉及住宅大廈的公共樓梯處安裝具錄音及錄影攝錄裝置(即CCTV)的上訴案作判決。中院在裁決中指出,住宅大廈的樓梯並非住戶的私人地方,而是住宅大廈內用於人員通過的通道,故此於公共樓梯處裝CCTV不涉及「侵入私人生活」。又稱,據個資法,以保安理由在大廈樓梯安裝攝錄裝置及處理攝錄的影片資料,無須取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許可。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4)日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為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市民丙將安裝在他家門口的CCTV的錄像資料提交予警察部門,以便有關部門調查被實施居家隔離措施的人的狀況。居住在同一幢大廈的市民甲和乙不滿其此行為,認為於居住大廈的公共樓梯處安裝CCTV,使其可以監視每一位透過有關樓梯返回住所的人。因此,兩人向檢察院提出告訴,指控市民丙在未有他們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下對他們作出觀察及竊聽,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有關行為構成澳門《刑法典》有關「侵入私人生活罪」及「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經預審,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認為市民丙的行為並不構成上述犯罪,決定不對丙作出起訴。甲及乙不服,認為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在適用法律及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錯誤,針對上述不起訴批示向中院提起上訴。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資料相片)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卷宗所有證據資料後,未發現刑事起訴法庭對事實的裁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地方。

有關市民甲及乙認為其鄰居丙在大廈樓梯裝CCTV的行為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的問題,中院合議庭認為,住宅大廈的樓梯並非甲和乙的私人地方,而是住宅大廈內用於人員通過的通道,市民丙的行為未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市民丙為了保安理由在大廈樓梯安裝CCTV及處理有關影片資料,根據個資法適用的範圍相關規定,無須取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許可。

中院合議庭又指,根據澳門《民法典》有關肖像權及言論權相關規定,即「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或公開進行之事實當中所攝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以及《刑法典》第30條有關「阻卻不法性」相關規定,市民丙作出有關攝錄行為亦無須被攝錄的人同意。

至於有關市民丙將攝錄所得的影片提交予警察部門的問題,合議庭認為,根據個資法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正當性條件以及《刑法典》有關「阻卻不法性」相關規定,市民丙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澳門《刑法典》有關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故此,中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不起訴的決定。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