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實名制違反個資法? 謝誓宏質疑以「防疫為由」緊急強制推行的背後

特區政府以「防疫之名」實施的防疫措施一招比一招辣,然而,是否合乎法、理、情確有商榷。去年十一月尾,行政當局終於實施一直「念茲在茲」的巴士卡實名制以進一步為配合防疫,更好地追蹤與新冠病毒確診患者有同乘軌跡之巴士乘客。然而,該措施一公佈隨即備受批評。一來,措施涉及收集敏感的個人資料;二來,對於因拒絕實名的巴士卡持人被剝削了由公帑津貼的車資優惠,這有違公平。

直選議員謝誓宏亦質疑特區政府在未向公眾解釋有何機制保障個人私隱的情況下,便以防疫為由緊急強制推行巴士卡實名登記的政策。

不少乘客使用已實名的電子支付工具付車資。

不少乘客使用已實名的電子支付工具付車資。

他亦批評強制施行巴士卡實名制未顧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範,該措施「顯然未有足夠收集個人資料的正當理由」,特區政府須重新審議巴士卡實名登記的必要性。

他指出,現時當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相當充分,若為了掌握與確診者有同乘軌跡之巴士乘客,可通過安裝於巴士上的監控設備及「澳門通」巴士卡上唯一的號碼來確認身份及購買人。而且現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須佩戴口罩,於巴士上感染的風險相對其他場所較低。

巴士實名制涉及敏感個資
缺有效保障個人私隱的機制

謝誓宏早前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特區政府交代有否就 「巴士實名登記計劃」 提前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之意見以及當局允許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大量收集居民個人資料的理由。

他指出,特區政府以 「配合防疫」而落實的「 巴士實名登記計劃」涉及收集個人的「敏感」 資料。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四條 〔 定義 〕 第一款 〔 一 〕 所規定: 「『個人資料 』 :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 (『資料當事人』)有關的任何資訊,包括聲音和影像,不管其性質如何以及是否擁有載體 。所謂身份可確定的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尤其透過參考一個認別編號或者身體 、生理、心理 、經濟 、文化或社會方面的一個或多個 特徵,可以被確定身份的人」。

直選議員謝誓宏。

直選議員謝誓宏。

他續稱,「澳門通」巴士卡實名登記需要卡證擁有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上述兩項實名資料涉及個人基本且能確定身份的 『敏感』 資料,於授權收集資料上需極為謹慎 」。而該等個資收集須遵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 〔 資料的性質 〕 第一款(二)、(三)所規定,即 「應為了特定 、明確 、正當和與負責處理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 ﹔ 「適合 、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

謝誓宏直指,此次針對澳門通巴士卡的實名「顯然未有足夠收集個人資料的正當理由」,又批評當局強行授權「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大量收集敏感性居民個人資料而未有有效保障個人私隱的機制,似乎未能達到適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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