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勞工界間選議員、工聯副理事長李振宇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特區政府引入《保護生育公約》和《帶薪年休假公約(修訂版)》以逐步提升本澳勞動基準,加強僱員勞動權益保障。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予以拒絕並在回應中指出,特區政府制訂任何勞動政策時均須作整體考慮,並結合澳門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實況,以及在僱員和僱主權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的前提下,穩步和務實地優化勞動範疇的法律制度。
李振宇表示,截至目前國際勞工大會共通過190項國際勞工公約和206項建議書,而在本澳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則有36項,當中包括全部八項核心公約。有部分涉及重要勞動基準的國際勞工公約至今未能引入本澳,包括涉及產假的第183號《保護生育公約》和涉及年假的第132號《帶薪年休假公約(修訂)》,「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本澳僱員相關勞動權益的發展」。又指,據澳門《基本法》第138條規定,對於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的需要,在徵詢特區政府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區政府也可以主動向中央政府提出適用國際公約的請求。特區政府按照這一原則,結合澳門自身實況決定國際勞工公約是否適用於本地。故此,他認為特區政府應引入該兩公約。
《帶薪年休假公約(修訂)》規定個人服務滿一年後可享有的帶薪假期增至不少於三個工作周。而《保護生育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於2000年時訂定,規定僱員最少需擁有14周的產假。
有關現時本澳未有引入《帶薪假期公約(修訂版)》及《保護生育公約》的問題,黃志雄又表示,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僱員的保障及福利,都有各自的社會背景或經濟因素。特區政府制訂任何勞動政策時均須作整體考慮並並結合本地實況。又指,對於社會上提出有關更適切保障僱員權益及有助於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都會認真聆聽,並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審慎考慮。
黃志雄又稱,有關僱員享受年假及產假的權利,《勞動關係法》已有規範,且為僱員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為本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並進一步落實家庭友善政策,特區政府已修訂該法律的相關內容, 當中包括延長產假日數、引入男士侍產假,以及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並對有關假期補償制度的規定作出調整等,藉此進一步提升對僱員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