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實線「扒頭」的士司機部分上訴得直 獲減刑3個月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四年前發生一宗的士越實線「扒頭」,迎面撞向電單車的事故,肇事的士司機原被初級法院判2年9個月徒刑。其後肇事司機上訴,獲中級法院減刑3個月,判2年半徒刑。而被撞至重傷的電單車司機亦就索償金額上訴,部分理由成立,多獲40萬澳門元(下同)的賠償。

終審法院今(9)日新聞稿公佈該案件。案情指,事件發生於2018年2月時,涉案的士於漁翁街,駛向慕拉士大馬路,在超越另一私家車時,越過實線,撞向一輛迎面以來的的重型電單車,電單車駕駛者身受重傷,也令其「長期部分無能力」傷殘率被評定為23%。

的士司機被控觸犯刑法典的因結果加重的危險駕駛罪及觸犯刑法典結合道路交通法的重過失嚴重傷人罪,當時初級法院兩罪競合,合共判處2年9個月實際徒刑,禁止駕駛3年。另判處的士司機所投的保險公司向電單車司機賠償約200萬元。

其後,的士司機、電單車司機皆不服判決並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本來因結果加重的危險駕駛罪及結合道路交通法的重過失嚴重傷人罪,兩項罪名所保護的法益不同,本應存在「實質競合」的關係,可因一個行為(越線撞向電單車)而併罰兩項罪名。但的士司機被控的因結果加重的危險駕駛罪,當中加重情節已有法律擬保護的身體完整性的法益,其法益與重過失嚴重傷人罪保護的法益相同。因此,該犯罪行為只是「想像競合」(不能兩罪併罰),「而由於前者的罪名所規定的刑罰更重,所以選擇前者的罪名與刑罰予以懲罰」。合議庭裁定的士司機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改判2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而電單車司機不服判處非財產損害賠償100萬元以及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80萬元,並要求賠償將來可能產生的醫療費用。合議庭裁定「將來醫療費用」的上訴理由成立,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只有80萬元明顯不平衡,電單車司機獲改判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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