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就一宗涉及家暴案的嫌犯上訴作判決,指出嫌犯(即受害人丈夫)長期對其妻施以身體、精神及性的虐待,且行為並非偶發性的,具一定的重複性和持續性。又指,案中嫌犯的行為並非「夫妻之間的情趣,構成實實在在的身體、精神及性虐待」,故維持原審法院的裁決,即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
就嫌犯上訴中指出原審法院的三年量刑過重及沒有暫緩執行有關刑罰,中院在其裁決稱,若量刑低或緩刑,則會向嫌犯以至社會傳遞一個錯誤信息:犯「家庭暴力罪」後果並不嚴重。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8)日以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案中嫌犯及受害人結婚近10年,嫌犯於2009年11月25日與被害人在香港註冊結婚並開始在本澳共同生活。婚後,嫌犯經常指責妻子文化程度低和愚蠢,用粗言穢語辱罵被害人;如果被害人駁嘴,則遭受掌摑面頰。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害人曾多次拒絕嫌犯提出的特殊性要求,但嫌犯仍經常對其施以性虐待。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於2019年11月1日作出判決,裁定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其後,嫌犯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以及量刑過重及沒有暫緩執行有關刑罰。
據「家庭暴力罪」相關條文,若有關的虐待行為「是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嫌犯抗辯稱:只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侮辱罪」
中法在判決中指出,嫌犯認為其行不構成《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所規定及處罰的「家庭暴力罪」,只構成《刑法典》有關「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規定及處罰,以及有關「侮辱罪」規定及處罰,故原審判決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合議庭指出,根據案中已證事實,嫌犯長期對其妻「施以身體、精神及性的虐待,其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而是具一定的重複性和持續性。相關行為已超過了夫妻之間的情趣,構成實實在在的身體、精神及性虐待。基此,原審法院認定甲觸犯了「家庭暴力罪」是正確的。」
中院:嫌犯將對妻子長達數年的性虐待視「性樂趣」
有關量刑過重及沒有暫緩執行有關刑罰方面,合議庭指出,嫌犯將對妻子長達數年的性虐待視「性樂趣」是完全沒有理會被害人的身心感受。嫌犯對受害人施以身體、精神及性的虐待長達數年之久,「至今仍未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為相關行為只是夫妻間的性樂趣,完全沒有理會被害人的身心感受」。
中院又稱,若僅對嫌犯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適當、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再者若讓嫌犯獲得緩刑的話,將會向嫌犯以至社會傳遞一個錯誤信息,就是觸犯「家庭暴力罪」後果並不嚴重。因此,中院認為應維持原審法院執行實際徒刑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