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14)公佈《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下稱:法案),當中博彩中介人日後的發展以及衛星賭場有關問題備受關注。據法案建議禁止博彩中介人與承批公司以任何形式或協議分享娛樂場的收入,禁止承包娛樂場專用區域;同時,賭牌承批公司須確保其所有的賭場須設於其不動產內,而現時分散各區的衛星賭場則須在法案生效後的3年內搬至其所屬博企不動產內。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新聞發佈上回應時指,為了博彩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在現行法例基礎上完善監管博彩中介人的業務。至於衛星賭場,當局則將有關該等賭場運作納入博彩法。
博彩中介人不得包賭廳?張永春:因應澳門實際情況修法
去年多間博企的貴賓廳於去年相繼宣佈停業或結束業務,亦有博彩中介人公司因創辦人涉違法而倒閉。傳媒亦多次問及如何監管中介人以及其未來的發展。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當局因應澳門實際情況,博彩業運營實際特徵修法及立法,從而加強監管中介人。又指,特區政府以公共利益為方向及原則訂定有關監管規定。
他又指,完善監管中介人有關工作分為兩方面,一是在博彩法中有關中介人及合作人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法案建議禁止中介人與承批公司以任何形式或協議分享娛樂場的收入;禁止承包娛樂場專用區域。其次則是擬將現時規範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的行政法規升格法律,日後中介人的資格、准照、監管等均由法律訂定以完善監管。
回應訴求賭場搬離社區?張永春:法案生效後所有賭場須於博企不動產內
社會一直有意見批評當局任由大大小小賭場分佈於社區,滋生社會問題。該法案對現時設於非承批公司不動產內的娛樂場(衛星賭場)訂定過渡規定,使再取得幸運博彩經營權的現有承批公司可在3年期間內處理該等娛樂場的事宜,以符合法案有關娛樂場必須設於屬承批公司所有的不動產內的規定。張永春表示,現時博彩法內沒有關於衛星賭場規定,故將衛星賭場納入該法。
他又稱,該法案建議娛樂場必須設於承批公司的不動產內,為此訂定3年過渡期。法案生效3年後,賭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經營賭場的地方的所有權、業權均為公司擁有。問及該規定日後會否影響衛星賭場的經營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他則沒有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