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公開諮詢今截止 學社倡細則規範保障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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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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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2月14日 19:19

《工會法》公開諮詢今日截止,新澳門學社到勞工局遞交意見書提出八項建議。學社指出,團結權、談判權、行動權被視為「勞動三權」,諮詢文本僅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及集體協商權利,也未符合《基本法》規定,應同時細則規範罷工權利的行使,尤其是工會行使集體行動權的前提要件、程序、代表性、約束力及相應僱員保障等,完整和具體履行《基本法》憲制責任,更有效落實《勞動關係法》禁止僱主阻礙僱員行使權利的規定,亦避免無序和不受實質保障的罷工活動反而影響社會穩定。

學社強調,要讓《工會法》最終不會淪為「無牙老虎」,監察與處罰制度非常重要,應明訂禁止「秋後算帳」條文,僱主不得因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參加集體談判或罷工而對其作出歧視或損害勞動權益,包括視之無理缺勤、無理解僱、納入「黑名單」。《工會法》亦應對「秋後算帳」行為制定具阻嚇力的處罰機制,並通過當局不斷完善普法和監察手段,使法律有效和切實維護僱員權益。

對於工會登記和領導成員選任,學社指《工會法》規範的工會登記制度和工會領導成員選任程序應只屬形式審查,不應在此之外設定其他實質審查門檻,確保程序自由暢通,也避免大型工會壟斷;集體談判方面,學社認同談判內容應遵循同工同酬、外僱僅作本地勞動力補充等基本原則,但同時應確保集體談判制度並非形同虛設,對於有數千甚至逾萬僱員的大企,當局提出受僱於同一企業的會員人數須達到該企業僱員總數至少一半,有關工會才具備資格代表會員進行集體協商的門檻過高;諮詢文本又提出僱主須根據「營運需要」而決定的事宜不宜納入集體協商內容,「營運需要」也過於籠統,定義易被無限放大演繹,均不利集體談判的合理和有效展開。

此外,學社意見書也提出:《工會法》應遵從平等原則,平等涵蓋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供水、供電、集體運輸、通訊基礎設施事業、醫療事業,以及中小企業僱員在內的所有僱員;應適當規範和保障處於籌組工會階段的團體/準工會的性質及其活動,以便合法展開籌組工作,包括宣傳推廣、招募會員和商定宗旨、工作內容和目標等;為確保工會運作獨立及行使權利的自由,不應設定容讓當局以「監察」之名過度介入甚至干預、左右工會參加國際組織、日常運作經費情況的要求;基於工會職權的多樣性,除了協助處理勞資糾紛、提供職業培訓等,應加入協助進行集體談判、進行罷工、代表會員進行集體勞動訴訟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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