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信託法》法案 建議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

行政會完成討論《信託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以特區的民事法律體系為基礎,訂定信託關係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則,包括信託的概念、信託的設立和消滅、信託財產的定義、受益人的保障及繼承法的規定等。此外,法案對受託人的條件及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僅7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分別為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發展現代金融產業,完善營商環境,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發展,尤其是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有需要建立一套實用、靈活及具操作性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信託法》法律草案,以填補法律上的空白。

法案建議,受託人在進行信託活動時負有相應的義務,如不履行,須對信託財產或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負責。張永春稱,信託制度除了為社會大眾及投資者增加一套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財產規劃工具外,也為業界從事金融業務時所需的財產相互獨立及風險隔離功能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金管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表示,《信託法》不改變現時法律體制,主要旨在建立一套普遍使用的財富管理制度,有助推動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財富管理業務隨著回歸後不斷增長,有一定服務需求,目前有近40萬個財富管理帳戶,財富超過2,000億元。預計未來深合區亦會與本澳金融融合發展,《信託法》正正可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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