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去年12月接獲3宗分別發生於同年10月3日和11月20日的車輛毀損案件,經調查後,發現一名男子3次用石頭毀損涉案車輛;司警於12月10日傳召一名治安警首席警員調查,該警員供認,因不滿停車場的公共地方長期有車輛佔用及阻礙其泊車,因洩憤而犯案。
該名首席警員因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加重毀損」及「毀損」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檢察院於今年5月18日作出批示,上述首席警員的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206條1款所規定的毀損罪,但由於該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而相關車主明確表示不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因此檢察院將案件歸檔。
保安當局認為,雖然有關案件因車主不追究而被檢察院歸檔。然而,在紀律責任層面上,該名首席警員作出毀損他人車輛行為,明顯有違《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端莊義務。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警鐘長鳴」欄目公佈,有關紀律程序已調查完畢,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今年9月21日作出批示,對該名首席警員科處停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