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非旅」修法草案 住宅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當局2010年制定及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著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法案又建議,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

有傳媒問及,法案建議住宅單位的業主不得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是否向親友提供住宿亦禁止?張永春回應稱,如果業主與住宿的人是親友關係或互相認識,「唔係話在街個邊拉客過嚟」,有關情況則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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