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男子涉微信群傳衛生局局長外母及教青局局長地址 司警以「誹謗、公開及詆毀」等罪拘捕

司法警察局表示,司警人員早前以「誹謗、公開及詆毀、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拘捕一名本澳男子。據司警,該男子涉網傳衛生局局長外母及教青局局長地址,明顯「是故意編製並發佈虛假內容的訊息」、「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已實施誹謗、公開及詆毀、及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又指,局方今(11)下午會以「刑法典第174條誹謗、第177條公開及詆毀、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將嫌犯送交檢察院偵辦。

司警今下午以訊息向傳媒公佈該案件。據司警,該局於於本月10日本分別收到衛生局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來函檢舉,均針對於網上流傳的一則貼文,內容大致指「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娘家住28樓」和「教青局局長住7樓」,並附有一張御景灣大廈(指明第三座)的圖片。

司警:兩局局長均聲明追究刑責

司警表示,「衛生局局長羅奕龍明確表示其娘家並非居住在御景灣第三座,有關的內容全為虛假及不實,誹謗該局局長及詆毀衛生局,影響他人對衛生局執行防疫工作之觀感及看法,對局長羅奕龍及衛生局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據司警,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亦發現涉案的不實言論,指「該局局長居住於御景灣第三座的7樓,但事實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長及副局長並不是居於御景灣第三座,此內容令人覺得會影響衛生局對御景灣採取較寬鬆的防控措施,損害其局長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聲譽及誠信,甚至造成恐慌」。

衛生局局長羅奕龍主 (資料相片)

據司警,經調查發現涉案的貼文是源自於一個微信用戶在微信群中作出「謠傳」,「內容誹謗衛生局局長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以及詆毀衛生局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已構成刑法典第174條誹謗、第177條公開及詆毀、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又指,衛生局局長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均聲明要求追究該用戶的刑責。

於昨(10)下午,本局人員於嫌犯工作的地方將嫌犯帶返本局進行調查。經偵訊後,嫌犯聲稱於本月9日早上約10時在御景灣三座微信業主群內,「聽到兩名微信用戶語音留言,大概指羅局長娘家的親戚住28樓,而教青局局長住7樓」。又指,同日,中午約1時嫌犯在一個舊同學的微信群組中,有舊同學問及其住所御景灣的情況,「其便將業主群中聽到的消息,總合編寫『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娘家住28樓、教青局局長住7樓、馬萬祺家族住33-35樓』在群組中發佈。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 (資料相片)

司警引述嫌犯指,其「在沒求證下,一心只是回應同學的提問,認為第三座有大人物居住所以會安全沒事」。又指,嫌犯承認除該微信群組外,亦曾在其他微信群組發佈相同信息。局方證實嫌犯曾使用涉案的微信帳號,「但嫌犯已將涉案的貼文刪除,本局需待電腦法證技術作進一步恢復搜證」。

司警又稱,據調查,有理由相信嫌犯應知道同層鄰居是否包括其所指的局長,「明顯嫌犯是故意編製並發佈虛假內容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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