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DQ案敗訴 終院︰參與「六四」活動、「追悼劉曉波」即不擁護不效忠

終審法院駁回民主派三組DQ案的上訴,維持選管會決議。終院合議庭表示,根據選管會提供的資料,終院認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陳偉智和李國強,「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鄭明軒和吳國昌,至少都參與了支持紀念「六四」及/或《零八憲章》及/或「茉莉花」活動,事實上證明他們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故已無需對餘下參選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審查。

法律無具體標準 選管會可自訂

《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至於具體上如何「不擁護」和「不效忠」?終院合議庭指出,這部分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並認為,在法律沒有訂立審核的具體標準時,選管會完全可以自行訂立內部標準。

挑戰中共就是不擁護不效忠

終院指出,「六四」圖片展板上載有「茉莉花開北京怕」、「屠城」、「結束一黨專政」及《零八憲章》等內容。上述內容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分,與中央已經對「六四」事件作出的決議及定性明顯相對立,損害了中央政府的信譽及 威信 ,也挑戰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的實際領導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任何挑戰國家政權和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行為都是對憲政秩序的破壞。

至於參選人追悼支持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 展示《零八憲章》的行為,終院指,顯然反映他們認同和支持劉曉波等人提出的「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 」、「 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等理念和主張,不贊同、不支持 《中華人民 共和 國憲法 》所確立的國家憲政體制和國家根本制度。

終院強調,參選人組織和參與 「六四」系列活動,發表支持 「六四」活動的言論、舉辦和 參與追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展示支持《零八憲章》以及支持顏色革命的行為在本質上構成對 「一國兩制 」的衝擊和破壞,實屬「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終院:平等原則在此案無用武之地

另外,資料顯示林玉鳳、林宇滔、高開賢均有「參與」過「六四」活動,包括發表與「六四」有關的言論,而林玉鳳表示六四當年曾參與遊行,高開賢當年更登報「抗議北京當權者血腥鎮壓學生和群眾的暴行」。有上訴人表示,上述參選人的行為完全是可以接受的,不構成不遵守《基本法》和不效忠澳門特區。但選管會卻沒有用統一的標準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參選人,認為有關做法違反平等原則。

而終院在判詞中則解釋,在行政當局作出的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平等原則(以及適度原則、 善意原則、公正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等)的違反;又以近年爭議的「宣告臨時批租土地合同失效的案件」作例子,指出平等原則亦不能成為撤銷該案被上訴的理由。

終院又表示,一旦選管會審核得出任一參選人符合《選舉法》中「不擁護不效忠」的結論,則必須宣告該參選人沒有被選資格,沒有任何自由選擇的空間,選管會作出的決定是被限定的決定。故上訴人指出的平等原則無用武之地。

不依《行政程序法典》辦事無問題

有上訴人申訴,選管會在審核參選人的被選資格時,僅僅查閱了司警提供的資料。而司警則只是探尋了那些有可能對他們不利的事實。選管會則完全沒有考慮參選人所作的那些有可能反映出他們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沒有向其他公共部門請求提供資料,也沒有聽取參選人或證人的聲明。因此,選管會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調查原則,亦違反了無私原則、公正原則、善意原則和謀求市民利益的原則。

終院合議庭表示,選舉程序具有其獨特性及較強的時間性,尤其從《立法會選舉法》中與本案有關的選舉資格方面的程序設置 ( 特別是時間方面的要求) 來看, 有別於普通的行政程序。經分析認為,在有關 「無被選資格」的問題上,立法者並沒有要求選舉會必須按照上訴人所述的普通行政程序開立卷宗進行調查和取證並聽取候選人意見然後才做出決定,而是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安排。

此外,對於上訴人提出的有關形式瑕疵,越權,選管會無權限,違反公開原則,違反無私原則、平等原則和善意原則,限制基本權利的標準無追溯力以及違反禁止過度原則的上訴理由,合議庭亦裁決不成立。

法官司徒民正有「 表決聲明」

負責審理今次案件的其中一名法官司徒民正在判詞附有表決聲明,對選管會是否有權為決定是否接納候選人參選,而主動要求警方搜集他們的生活資料存有疑問;又認為參選人被DQ前未有適當機會對警方資料表明立場,是對利害關係人預先聽證原則的不當違背。

表決聲明又指,雖然認同《選舉法》規定決定是否接納候選人的期間很短,而且選舉日期也已經確定。但鑑於相關事宜的性質屬一項參與直接選舉的基本權利,如此對其進行限縮是不合理的,應該得到有權限機關的恰當關切及澄清。

終審法院的判詞則稱,上訴人所主張的參與權、聽證權及辯護權是通過《選舉法》所賦予的權利來行使,因為立法者要求選管會就存在無被選資格的情況作出通知的目的之一,正是給予候選名單受託人發表意見的機會,受託人可以提出替換候選人,可以堅持認為相關候選人具有被選資格,也可以提交文件資料進行辯護,通過這種方式行使其參與權、聽證權和辯護權。

參考案件編號 113/2021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