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DQ(取消資格)的3組民主派(「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及「民主昌澳門」)於上周四(22)先後就立法會選管會7月20日作出的DQ決議,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將3組上訴案合併處理,並不遲於8月2日作出判決。據本媒得悉,上訴書內指出選管會的決定「侵犯了法治理念的基本層面,法治理念構成了《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形容該決定是「選管會在已經昏暗的房間裡關掉燈」、是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歷史性」挫折。又指,上訴組別相信行政當局「非法形成的決定」將在終院得到「迅速糾正」。
選管會早前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為由,以密件式祭出「愛國者」7項準則,取消民主派3組共15人的被選資格,當中包括現任直選議員吳國昌及蘇嘉豪。
遭DQ的民主派元老吳國昌曾在其Facebook形容DQ資料「千奇百怪」,包括其主張普選行政長官被指違法,香港民主派被指為「港獨組織」等。這些資料的搜集時間顯示為2014及2019年。
長達70多頁的上訴書中,指出選管會的決定涉及違反法治原則,如「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具有追溯力」,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聽證權及辯護權、缺乏合法的行政程序等。上訴人又質疑選管會的權限以及其所制訂的7條準則違法,警方提交予選管會的資料只列「負面」事實,預設立場偏頗並含有大量不實描述。又指出警方調查的不合法,質疑警方在收集證據之前沒有確定啟動調查的合法命令。
在法治理念方面,上訴書亦指出,「在與個人的合法權利或利益相衝突的所有決策過程中(公民)發表意見的權利」;「在整個制裁過程中的(公民)辯護權」;「在所有可能影響合法權益的訴訟中(公民)享有對抗性訴訟的權利」及「禁止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的追溯性法律」。
被DQ參選人不能依法行使其權力 如同「秘密警察調查的受害者」
上訴書指出,選管會是根據警方收集的資料做出決定,但在作出DQ決定時,「沒有打電話給受託人和/或候選人提出任何問題、要求任何澄清」,「(侵犯了)相關人士聽證及辯護的權利⋯⋯侵犯了居民維護其權利的所有程序權利」。
又指,參選人在沒有任何參與、公開行使其應得權力的情況下遭DQ。這種令DQ參選人「沉默(的做法)是令人無法理解的」,形容參選人「是秘密警察調查的受害者」。「(在)沒有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和知情下,(在)利害關係方沒有機會在被取消資格之前大聲疾呼,並捍衛他們的權利⋯⋯這是多麼歷史性的挫折。選管會在已經昏暗的房間里關掉了燈」。
針對選管會在作出DQ決定後提出的7項準則,上訴書指出此等標準是「非法的」、「限制基本權利而違憲」。又指選管會無權批准「影響第三方權利的規範」,而這些準則亦嚴重違反了《基本法》。
上訴書又指出,警方調查DQ參選人的時間長達20 年,但該調查不具合法性。而「警方收集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無關緊要的,甚至連間接證據也不存在」。
被DQ參選人對特區的忠誠度應被「稱讚」
回應有DQ參選人主張普選行政長官被指違法,上訴書反駁,普選主張回應市民的意願、是澳門「根本公共利益」。又指,這些參選人是澳門榜樣、獻身公共事業、捍衛《基本法》基本價值觀和忠於特區,其忠誠度應被「稱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