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管會以真正法治精神和合理邏輯來說服我!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首次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作出澳門選舉史上最大規模的「DQ 」(取消資格)非建制參選人的「壯舉」,事件自是在本澳引起強烈迴響,外地媒體也關注報道–澳門選管會可謂代替旅遊局的對外推介澳門的角色,可惜這是向外展示了澳門極之負面的形象。顯然,選管會這個「DQ」決定,之所以引起極大爭議,當中主要問題有二。一是法理依據甚是蒼白,甚至被質疑違反法治原則;二是選管會做法被批粗暴,所謂的「籠門任其搬」、「紅線浮動/飄忽」,卻是漠視市民基本的政治參與權。

選管會在七月九日,援引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條文,即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DQ廿一名非建制參選人包括全部民主派參選者(其後程序調整為20)。但在當日選管會沒有公開清楚解說,遭DQ人士涉及怎樣的事實依據或具體情況。

DQ事件隨即引起廣泛關注及坊間和網上熱議,公眾都疑惑選管會作出這史無前例DQ決定的理據何在?人們並批評,這可是涉及居民的法定基本權利之重要之事,但選管會竟然說得不清不楚!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日前表示,抨擊中國共產黨,或意圖將其推翻,都被視為無參選資格。

事情拖了兩日後,即在12日下午,選管會臨時舉行記者會,此時,選管會才公開公眾之前完全不知悉的有關審核參選人的被選資格「七條準則」。而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必須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加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顯然,在《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是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這條確保居民政治參與權的條款,正是寫入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那麼,本澳居民如何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這在立法會選舉法有清晰具體規定。

然則,無論在基本法有關立法議員的資格,以及選舉法對參選人/候選人的規定,都沒有明文要求必須是愛國者,更無規定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無疑,在1993年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時期,跟現在態勢有很大變化,若須適時地與時俱進之需,有相關權力的機關應該透過法定程序處理,又或最低限度起碼在開始選舉日程之前一段合理時間裡公開作出清楚說明。至於選舉法則大可在去年透過立法會修改。

但現在問題是,在一大批參選人遭DQ後,選管會卻突然間拿出新規則,但公道嗎?且從法理原則而言,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的要求/所規範行為的情況下,選管會就憑著其如密件的新準則就剝奪了部分永久居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部分永久居民的選擇權(他們所支持某些理念或政治主張的人士)。

最後,題外話。也不必諱言,面對目下複雜國際態勢以及全球疫情所衍生問題等等狀況下,澳門街當然難以獨善其身。不過,權力者也毋需太緊張,不是有句話要相信群眾嗎?澳門是愛國基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9年12月到訪澳門時,肯定澳門回歸以來的成績是:譜寫具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華彩篇章。當中亦表示,澳門同胞發自內心擁護「一國兩制」;並指,澳門同胞有愛國傳統、強烈的國家認同感,是「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的最重要原因。

既然之前有實踐「一國兩制」成功的基調,理應更有自信地繼續原有成功模式向前行,但怎麼卻轉航向跟隨完全不同社情民意的香港的做法–無限地收緊空間,但這新路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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