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揮中心」為註冊商標被拒 上訴至終院遭駁回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申請人於2018年11月30日向經濟局,即現時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商標式樣為「指揮中心」的商標註冊申請,後被該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拒絕。申請人在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均敗訴,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終院以相關商標僅由4個黑色漢字「指揮中心」組成,不具備區別功效或能力,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3)發新聞稿引述合議庭的早前判決指出,相關商標僅由4個黑色漢字「指揮中心」組成,並且不伴有任何其他圖形設計或顏色。「眾所周知,指揮中心是一個普通用語,通常用於指定具有指導和協調功能的指揮地點或機構或實體,例如緊急指揮中心、交通指揮中心、智能指揮中心等,該用語已成為現代語言或商業實務中正當及慣常使用的一種一般、普通及慣用的表達方式。」又指,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關於商標保護對象的規定:「透過商標證書而可成為本法規之保護對象者僅有:能表示形象之標記或標記之組合,尤其是詞語,包括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之人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

合議庭又稱,「商標必須能夠區分產品或服務,因為它是事物的獨特標誌,為了能夠更好地發揮這一功能,它必須具備區別的功效或能力」,即商標必須適用於將其所標記的產品與其他相同或相似產品區分。然而,「指揮中心」並不具有上述能力,不應受法律保護,不可被註冊。故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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