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軒就「掟紙飛機」案上訴 中院裁定不成立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初級法院於2019年5月就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鄭明軒「掟紙飛機」案宣判,判其在反對「暨大一億」事件的行為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處為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罰,須繳納罰金合共2.4萬元。其後,鄭明軒不服,早前上訴至中級法院。終審法院今(14)發新聞稿指,中院就該上訴案宣判,裁定鄭明軒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判決。

2016年的「暨大一億」事件引發超過3千人上街遊行,要求時任特首崔世安撤回政府向暨南大學捐贈的1億元捐款並問責下台;同時,要求澳門基金會改革長期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的審批制度。遊行結束後,遊行的主辦者新澳門學社多名成員步行到主教山,並將寫有訴求的紙飛機擲入特首官邸內。事後鄭明軒及現任新澳學社副理事長、立法議員蘇嘉豪被警方控以加重違令罪。

據中院判決,鄭明軒列舉的上訴理由包括,集會/示威是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行使有關權利不構成犯罪;警方中斷集會/示威命令不正當;擲紙飛機和遞信不是違法行為,也沒有被法律禁止;遊行示威改變路線不構成犯罪以及不需要刑法的介入等。

中院在判決指出,集會/示威權雖是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並受《基本法》和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該權利「並非絕對而沒有任何限制的」。又指,上訴人等的集會/示威佔用了公共道路和公共地方(聖珊澤馬路、竹仔室斜巷及西望洋花園對開的公共地方),但卻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警方作出預告。「申言之,是次的集會/示威並非依法進行的」;又指,上訴人清楚知悉特首官邸不接受請願及信件的情況下,仍帶同約十 多至三十多名的其他遊行人士先後步行至特首官邸附近,「為何上訴人等拒絕在政府總部遞信,堅持要在官邸遞 信。難道在政府總部遞信就不能達到表達訴求的目的? 」

中院又稱,即使警方已告誡他們的行為已屬於非法集會,並要求他們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上訴人亦沒有離開。又指,擲紙飛機和遞信是集會/示威表達訴求的行為,而該集會/示威是在被限制的地點舉行,且沒有作出預告,故上訴人(鄭明軒)因沒有遵守第 2/93/M 號法律的規定舉行集會/示威而被判刑,並非單純因為擲紙飛機和遞信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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