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 1名首席特級督察向涉嫌違反外僱法的僱主索賄,又故意漏寫報告內容,企圖妨礙廉署調查。他被判入獄 4年6個月,不得緩刑。
案發於 2016月 11月,案中督察在處理 1宗涉及外僱的勞資糾紛時,發現資方沒有向部分外僱發放每月500元的住宿津貼,部分外僱被安排的工作亦並非輸入時指定的工種。這名督察其後相約涉事僱主到珠海會面,提出以 5萬元解決對方違規問題但遭拒絕,涉事僱主之後向廉署檢舉上述行為。
為妨礙廉政公署查證檢舉內容,這名督察故意將法律上重要的事實不實載於相關文件上,以及將能反映涉事公司存在違規情況的重要文件不依法載入勞工局的個案卷宗中,從而將與事實不符的事實情況反映在該個案卷宗的結案報告內,致使勞工局的代廳長最終因此而作歸檔處理。
這名督察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以及「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4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其後上訴至中級法院,認為自己由始至終保持沉默,導致審判法院只能依靠案中其他證據來衡量刑責,而在此過程中,原審法院不合理地偏向採納案中證人之證言,但卻忘記考慮透過其他證據所指向的相反結論,尤其是認為證據中仍帶有「疑點」,應考慮適用存疑無罪之原則。
中級法院指出,原審法院已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甲所實施的有關犯罪事實做出判斷。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未違背任何準則或經驗法則,因此,不能僅以個人觀點為由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963/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