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24)發新聞稿指,撤銷提前終止退休基金會前廳長甄溢全定期委任的決定,裁定行政法務司司長上訴敗訴。
終院指出,甄溢全自2012年3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職務,由於其牽涉到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移民弊案,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作出批示提前終止其定期委任。據報道,甄溢全曾任貿促局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
終院表示,2018年10月26日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對甄溢全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當時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於2019年9月9日作出批示,以甄溢全被採取強制措施而超逾6個月期間不能擔任職務為由,且根據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決定提前終止其擔任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定期委任,並自2019年9月9日起生效。甄溢全則反駁指,當局在作出上述決定前欠缺對其預先作出聽證而違反法律,針對該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0年10月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提前終止甄溢全定期委任的行政行為。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終院認為,行政當局除了受「合法性」、「謀求公共利益」、「保護居民權益」、「公正」、「善意」原則約束外,還有義務避免作出「出其不意的決定」。又指,行政當局亦需適當且合乎規範地遵守「辯論原則」,給予私人公平地參與其決定的權利;「不可接受」行政當局所主張的因該廳長能預見到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從而使得相關聽證變得非屬必需、成為一項非根本性手續的觀點。
終院表示,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第16條規定,「終止職務」的決定明顯是一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並非對甄溢全所採取之「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的必然及唯一後果。終院又稱,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先聽證,只有在所行使的是一項「限定性權力」時才會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本案不屬於這種情況。最後,「中止執行公共職務」 為一項具有時間限制的保全和臨時措施,而「終止職務」的決定則對於其相對人的職業和經濟狀況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和效果。
終院又指,「紀律不法行為」的宗旨主要在於維護公職部門的職能方面的能力,「刑事不法行為」則旨在維護對於社會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益。針對公共行政的某個工作人員或職員提起的「紀律程序」相對於「刑事程序」保有其自身的獨立性,這一點應在本案中以適當及應有的方式被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