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出入境管控法案 法案建議航空公司及酒店須將入境人士個資交給警方

(左起)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4)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官委議員、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今日主要討論法案第49條至72條,有關聘請不持有合法工作許可的非居民的相關處理及運輸經營人的責任等。

法案第59條訂定,經營航空運輸的企業主或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需於完成乘客登機手續後將機組人員、旅客等的個人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即無論商用機、包機或私人飛機都需傳送資料,政府表示「旅客」包括居民及非居民,委員會建議用「乘客」一詞以避免歧義。警方亦可要求海上及陸路集體運輸經營者提供其乘客的個資。

法案亦建議,酒店場所經營人須登記入住的非本地居民入住及離開酒店的資料,並須在24小時內將相關資料以及被登記人的個資通知治安警察局。

黃顯輝表示,今日會議亦花較多時間商討第72條「不合規範的僱用」即聘請不持有合法工作許可的非居民的相關處理。他指出,之前的法案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規定建立勞務關係的雙方須負責,現時法案則強調接受非持有合法工作許可人士提供工作即屬違法,不再著眼於有否建立勞動關係;若這些人士是在企業主不知情情況下由某一管理人員決定聘請,則責任屬該知情的管理人員而非企業主。另外,委員會建議條文用詞「企業」改為「實體」,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表示,有些非牟利實體也會有聘用這些人士情況,用「實體」一詞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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