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前副局黃錦輝等5人涉賄 證人:直接判給中海外非唯一選項

海事及水務局前副局長黃錦輝等5人涉賄案昨(29)日在初級法院續審,共傳召3名證人作供,其中2名為廉署調查員,另一名是海事局港口管理廳前廳長。庭上,廉署調查員認為當時以直接判給涉案公司中海外續期疏濬服務非唯一選項。

案件指,在「路環發電廠溫排水水道及附近航道保養疏濬服務」的批給中,因被告收受涉案公司中海外澳門的代表王中秋贈送的禮物後,撰寫建議書以中海外第一期工程表現良好為由,建議將第二期工程直接判給予該公司。早前海事局局長黃穗文作供時表示,考慮直接判給還涉及時間緊迫、工程需盡快進行、開標需時等。

被告律師表示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因不持續疏濬將影響路環發電廠運作,故直接判給予中海外是唯一選項。調查員認為,直接判給是選項之一,非唯一選項;即使是直接判給,仍可選擇其他公司。他提到政府在第一次判標給中海外前是委託澳門某疏濬公司做相同工作,證明直接判給予中海外非唯一選項。昨日庭上控辯雙方主要釐清第一被告在當時的行為。

王中秋直接致電黃錦輝解決問題 不符程序

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問及有否通話記錄以外的證據證明第一被告黃錦輝確實收取了禮物。調查員答道,廉署調查證據顯示黃「有收禮物習慣,又喜歡紅酒」,但確實沒有CCTV或錄影片段顯示黃有收王中秋所送的紅酒。他續稱中海外船隻多次出問題時,都由王中秋直接聯繫黃錦輝並使問題得到解決,包括船隻檢驗不合格、被海關扣留、無證工作等。認為無論黃有否受賄,這些行為都不符正常程序。

正因如此,他認為黃錦輝非常清楚中海外公司該工程存在什麼問題,故建議第二次工程直接判給的建議書上所列明的中海外「表現良好、擁有合格船隊、持有拋泥證」等理據均不合理。律師反問,黃為副局長需負責,則局長及司長作為上級亦有連帶責任?調查員答道,看不到黃有向上級匯報相關問題,重申黃不作為已經是問題,而且「容許違規情況的每個層級都有責任」。

律師與證人爭議中海外有否無證作業及非法傾倒

至於無證作業問題,律師提出會否是黃錦輝知道合同完結後仍需繼續疏濬,所以叫中海外義務挖泥。調查員提到,第一期工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該公司在2015年1月仍繼續挖泥,「唔會義務幫政府挖泥,係因為(之前)做唔曬」,才在無雜項準照及拋泥證的情況下繼續作業。

廉署亦有調查中海外是否涉及非法傾倒淤泥。另一調查員供稱曾前後4次實地調查工程船隊卸泥情況,只見運泥船由機場大馬路的路環發電廠出發,途徑九澳堤壩馬路到龍爪角附近卸泥,航程約30分鐘。調查員指,當時見到船隻180度轉向,他在較遠處觀察並以船隻食水的深度來判斷有否傾倒。據工程公司,運泥船到指定卸泥地點應需時約1小時。

律師質疑點有二,一是調查員僅用肉眼分析有否在該處卸泥並不科學;二是調查員不確定準確的卸泥位置,單憑航程長短判定為非法傾倒,也不科學。

調查員提到拋泥證應有列明傾倒位置,但承認「冇刻意揾過拋泥證」來確定該指定位置。他續稱,作為監督海事活動的部門可透過VDS船雷達監察軌跡以確保達準確傾倒位置,亦可讓有關人員在岸上目測,但其「當時見唔到有工作人員海上目測」。

證人:黃錦輝指示不需管疏濬船

海事局港口管理廳需負責船隻的海上航行安全,但該廳前廳長作證時表示被黃錦輝指示不用管疏濬的船隻。法官問為何有這樣的安排,他答道「唔知,因為佢(黃錦輝)係上級」。他供稱,印象中有中海外的工程船因違規被海關核查,其部門作協助,其後包括他在內的4名主管被黃錦輝訓斥。「點解咁記得呢?因為(黃)講咗啲唔係咁好聽嘅說話,話我哋夾埋海關搵食。」

王中秋缺席兩次庭審 法官判解釋不合理

另外,法官指出本案證人、中海外公司代表王中秋兩次未出庭作證,但其提交的醫生證明僅表明醫生建議王「檢查及治療」,未能證實其不可以出庭作證,故解釋不合理。因此,法院處以王中秋罰款及拘留命令狀,要求其須在下次續審即5月20日出庭。王中秋以在珠海養病、未能返澳為由兩次缺席庭審。至今未有涉案公司人員因該案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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