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會(下稱︰選管會)邀請本地中、英、葡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座談會,溝通有關選舉訊息發放及競選宣傳等問題。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受訪表示,現時已進入選舉程序,有關立法會選舉的宣傳僅可於宣傳期內進行,期外的宣傳屬偷步宣傳或違規宣傳,亦建議於冷靜期及投票日屏蔽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讓公眾搜尋不到相關報道。因有關報道或會直接、間接影響或引導選民投票意向。唐曉峰說︰「如果係構成違法違規嘅時候,你(媒體)就要解釋返嗰個情況⋯⋯如果我哋認為呢個解釋未必係合理嘅時候就送去相關嘅司法機構處理。」
3月18日,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要求傳媒於冷靜期及投票日屏蔽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有關決定並非針對傳媒,而是是考慮現時網絡宣傳盛行,避免涉及競選宣傳成份的網上報道影響或引導選民投票意向,「要求所有有條件去屏蔽的傳媒機關去做呢個屏蔽的行為。」又稱,「至於何謂競選宣傳、何謂新聞報道,我相信傳媒朋友比我更清楚。」
3月25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下稱「傳協」)以「選舉新聞何罪之有?」發公開信,要求選管會撤回誤導性言論。傳協強調不能將「新聞」和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劃上等號;批評選管會試圖將傳媒矮化成「競選宣傳工具」,既是對新聞工作的誤解,更是對新聞工作者的侮辱。公開信中表示︰「更錯愕的是,由司法官領導的選管會竟揚言,有權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期前刪除網上選舉新聞,違者可被控加重違令罪。此舉若不是在偷換概念就是扭曲法律,試圖將只適用於候選組別的規定強加在傳媒身上,製造白色恐怖。」
3月30日,選管會發新聞稿表示,近日留意和關注有傳媒機構及傳媒團體提出的相關意見和評論,因此作出補充說明。新聞稿稱,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為期14天的競選活動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內進行,競選活動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第160條(在選舉日的宣傳)、188-A條(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及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等關於競選宣傳定義、競選活動犯罪及輕微違反的規定,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選管會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日和投票日兩天暫時屏蔽或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專指傳媒屬下網上平台曾發佈的相關內容,而非被其他網絡社交平台轉載的相關資訊。
3月31日,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受訪時承認對於「新聞報道」和「競選宣傳」表述不太清晰,「可能我表述上有啲唔係太清晰」。他澄清,並非限制選舉的新聞報道,而是限制專為個別候選組別而作的競選宣傳。若傳媒機構是報道所有候選組別,則不屬於競選宣傳,毋須屏蔽或隱藏。或許無法所有組別都能報道,但某程度並非單為個別組別作報道,且新聞內容是客觀、中立及根據事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