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境外賄選不可公開? 廉署︰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第7屆立法會選管會舉行選舉參選程序講解會。社會關注當局如何打擊賄選,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表示,賄選不僅限於透過利益換取選票或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還包括以利益誘使選民在選舉過程中作出所有具重要意義的行為,例如在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階段,無論是提供利益者或是接受利益而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會觸犯賄選罪。歐陽湘又稱,利益並不止包括金錢,提供影響選民意願的物品,均可構成賄選利益。

此外,以威脅、欺騙、欺詐、暴力等不法手段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以及有關職業上的脅迫、濫用職能等行為,廉署都會嚴厲打擊。她又呼籲,市民如發現賄選或選舉不規則行為,請向廉署或選管會舉報。至於境外賄選如何監管?歐陽湘回應稱,廉署有方法作出偵查及監管,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若現時公開偵查方法,或有人會因此作出迴避。

任何涉及以利益換取選票均屬違法

有與會者關注上屆選舉有組別涉嫌發電子紅包進行拉票,選管會如何監管?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任何涉及以利益來換取選票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呼籲市民如發現任何有關行為應立即舉報。

亦有與會者關注能否在公眾地方收集提名,需否作出申報?唐曉峰表示,在街道收集提名無問題,但使用公共地方進行活動需依法按權限部門作出申請。他又提提醒,每個選民只可簽名組成 1個提名委員會,不可重覆簽署,否則有機會被罰,選管會亦要求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有責任在選民簽署時提醒。

社團活動若不涉選舉並不違法

偷步宣傳的問題亦備受公眾關注,唐曉峰表示,若參選人、候選人以本身職務範圍作回應、時事評論,屬本身職務要做的事,亦可定期參與社團活動等,但不能在活動中拉票或選舉扯上關係。他又重申,選舉不是禁止相關人士報道、出席其他活動等,強調報道客觀事實,不是與選舉扯上關係,看不到法律有限制。法律規定競選宣傳期才可作競選宣傳,內容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建議投票或不投票予當事人,才構成競選宣傳。

機構需保持中立

另外,按法律規定,公共部門、公法人的領導主管,公共資本、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負責人,博企負責人或個人企業主,需保持中立和公正無私,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不得作出使某一候選名單得益或受損而令其他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而上述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期間亦須保持中立,禁止展示競選宣傳的標誌、貼紙或其他物品。至於能否公開上述部門及實體?唐曉峰表示,相關名單稍後將透過選管會網頁公佈。

選舉捐款總核算後需退還捐獻者

至於選舉捐獻的處理方面,選管會委員高炳坤表示,收取捐獻少於1000元,至少要登記姓名、身份證編號,多於1000元,須要發出收據。選舉後剩餘的捐款,要退回相應的捐獻者。但考慮到實際情況,不一定能知悉捐獻者的聯絡方式,因此,容許總核算之後,可按比例或其他更適當的方式處理,但大原則是不可以自己保留相關捐獻的款項。

選管會︰受服務資助社團應有部門監管

有市民關注使用政府資助的社團與舉辦選舉宣傳活動及場地使用的問題。高炳坤表示,社團作為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重要組成部分,而選舉作為本澳重要政治事件,兩者之間如何考慮,在選舉過程中,社團活動與選舉活動的平衡及分界,選舉法有一定規定,政府公產不可用於候選名單的競選分部及總部。

牽涉到服務資助,高炳坤認為,社團不會只靠一些資助能完全運作,政府資助只是社團活動的組成部分,應有其他財政來源;選管會要考慮社團活動、組織是否日常已組織相關活動。服務性資助方面,他認為相關資助部門有監督機制,包括資助支出、使用方向等,相關部門會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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