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無權集會示威? 律師︰警方錯誤解釋有違基本法

有緬甸外僱早前懷疑在三盞燈唱歌舉昂山素姬照片,而被警方「關照」,後來兩次到治安警預告集會,均未能成功。治安警日前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外僱無集會及示威權,引起坊間熱議。

有市民質疑警方任搬龍門,「外僱係咪都無呼吸澳門空氣嘅權利?」「其實澳門『居民』都已經沒有集會和示威權啦,兜了一大圈,簡單來説,『人權』只在有人權的地方才會有,其他一切免談。」律師何睿智昨日接受葡文澳門電台訪問時批評,警方解釋是錯誤的,並且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亦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警方則指,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只有澳門居民享有這些權利,非本地居民並無相關規定,所以外僱沒有這些權利。

何睿智表示,《集會權及示威權》是1993年頒佈的法律,當中所指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都有擴展適用到所有非本地居民身上。「實際上,如果沒有(這一項權利的)延伸,非本地居民將無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他認為,外僱有權通過集會和示威,以解決非政治和政治問題。「這是自由世界所發生的事情。這是符合法治和法律原則的一種表達……」何睿智亦指出,集會和示威是基本權利,無須警方的授權,除非在示威活動中使用武器等特殊情況才可被禁止。而事先向警方預告,是為了警方確保示威活動順利進行,例如減少對交通的影響等等。

另外,治安警又稱,非本地居民有任何訴求,可聯絡他們所屬國的領事館。何睿智認為,這無異於廢除外僱的所有權利,「因為緬甸的領事館位於香港」,另一方面,這亦等同禁止言論自由,「因為它通過示威和集會的權利得以實現」。

何睿智又認為,治安警今次的做法正進一步加劇澳門外僱的脆弱性:「不幸的是,外僱幾乎是當局剝奪所有權利的受害者……當經濟依賴非本地居民時,澳門卻只給予他們職務而不是權利」。「這是我們看到的在澳門發生的非人性化的又一步,對非本地居民而言,在疫情期間更加明顯……他們變得越來越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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