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檢討刻不容緩 區錦新:意外雖難避免 損失「人命一條都嫌多」

目前與職安健相關的法令大部分是八十及九十年代的產物,違反相關條例的處罰金額介乎澳門元五百至三萬,若再犯可加倍;若導致意外發生罰款增至三倍,甚至查封或關閉涉事場所。以去年銀河地盤事故造成三名工人死亡為事例,該地盤承建商因違反建築業職業安全相關條例只被罰澳門元3.8萬,如此低的處罰惹全城譁然。直選議員區錦新表示,職安健相關罰金方面的確很低,相關法令的修改尤其以涉及嚴重意外的建築場所方面已係「刻不容緩」,「針對建築地盤的意外,須透過檢討目前機制、加強對建築相關設備的要求、加強人員培訓去減少意外」,「(損失)人命一條都嫌多」。

直選議員區錦新

法令多於80及90年代生效 罰金「的確很低」

監管建築工地安全及職工安全的兩法令《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以及《違反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之處罰》分別於1991年以及1992年生效。區錦新直言這兩法令修改的空間很大,「由91年至今,足足三十年。三十年的法令有幾大的修改空間呢?一定有修改空間。」又指,職安健相關法令制定了一段很長的時間,「處罰(金)方面的確很低」

與職安健相關的超過三十年的不單上述兩法令,還包括1982年生效的《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以及翌年生效的《違反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之處罰》;1989年生效的《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及其1991年生效的《違反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之處罰》。

本澳地盤

以違反建築安全與衛生法令的處罰為例,最高罰款為1.5萬、最低為一千。若再犯限額提高至兩倍;如違法行為係引致工作意外之原因,或間接引致工作意外者,將罰款之限額提高至3倍。若凡違反規章的行為對勞工或第三人之健康、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引致嚴重危險者,當局得透過有依據之批示,命令中止與該危險有關之工作;經監察實體審查並認為已彌補缺陷後,工作方得重新開始。

罰金「重啲」僱主起碼「都緊張啲」

區錦新表示,職安的精神是如何保障職業安全,重點未必是處罰,但罰款額必須提升以符目前社會的狀況。「處罰要按時間調整,提高金額有其必須性。事實上畀人感覺好差,死三個人先罰三萬幾,咁實在太離譜。原則上,唔係話死三個人,付三條人命畀三萬幾,當然唔止呀,會有勞工保險及其他方面(賠償),但罰款額畢竟係低。」他認為提升罰金有其阻嚇作用但更重要是完善職安健相關制度。「你罰得重啲,起碼都緊張啲。」

完善職安健制度方面,他認為尤其需著重建築業。過往的數據顯示,涉及建築業工作意外的只佔幾千宗的一成左右。「但問題係地盤發生嘅意外都大劑嘢,同一般喺酒店扭襯、撞襯嘅小受傷,無得比較。」

除了著眼調高罰款之外,區錦新認為更重要是加強職安健相關的培訓,提高職安相關設施規格的要求,盡可能壓低工傷的可能性。「但我的角度唔係主要靠罰,老實講,你罰,罰得幾多啫。就以今次三條人命三萬八,若罰十倍,三十幾萬嘅話,係唔係就夠阻嚇作用呢?」

建築工人

政府須把握時機 趁早完善職安制度 「人命一條都嫌多」

他又指,如何使職安健做得更加完善、與時俱進,真正減少意外,好過出了意外後罰僱主。「工傷是意外,是無法避免⋯⋯尤其建築地盤,一出事就可能係嚴重嘅嘢,(應思考)如何減少呢?⋯⋯(損失)人命一條都嫌多。」

區錦新又認為政府應趁目前提出修改相關法令。現在建築業同十年前相比較淡靜。十年前非常興旺、好緊張、人手要求好高。「(當時要求)調整可能有啲困難,目前相對無咁大壓力時,是好適合的調整的時間。」又指,如果政府重視職安健的話,任何時候都可以修改。「我唔理經濟係咩環境⋯⋯如果制度唔完善、需要推進改變,根本唔需理經濟狀況。」「任何時候一講及勞工權益嘅時候,好景嘅時候又話唔適合、唔好景時又話唔適合,呢個就要睇政府嘅立場。」他認為政府應向如何加強職安健意識、相關設備的要求等方向思考修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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