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否決直選議員蘇嘉豪的上訴。蘇嘉豪去年8月向立法會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立法會主席高開賢以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未獲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為由拒絕接納,蘇嘉豪其後向立法會執委會上訴亦被駁回,最終上訴至全體會議,獲4票贊成26票反對。
蘇嘉豪建議在《工會法》完成立法前,透過《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填補法律空白,為參與勞工社團的僱員提供最基本且社會已有共識的權利保障。有關提案建議僱員參與勞工社團,僱主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以及對僱員作出解僱、降職和減薪等行為。
立法會主席於去年11月作出批示,認為法案內容涉及政府的勞工政策,引用《基本法》第75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05條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然而該份提案並獲行政長官之書面同意,立法會初端拒絕接納法案。蘇嘉豪不認同有關理據,提出上訴,認為有關條文為錯誤適用。
執委會亦表示,該法案宗旨為保障僱員組織及參加勞工社團的權利,核心內容是禁止僱主因僱員行使結社權(勞工社團)而給予歧視待遇或損害其權利,有關規定為《勞動關係法》的核心內容,並與其中條文高度重合。又指,因現行的勞工法例中對所有僱員適用同意的解僱賠償制度,並未區分僱員是否勞工社團據位人。然而該提案中有關解除擔任勞工社團據位人僱員合同的賠償規定,將實質改變現行制度和內容。又稱,若法案通過必將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從而對已有法律和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法案涉及政府政策。
蘇嘉豪其後向全體會議提出上訴。他表示,該法案未達對政策有實質影響,旨在具體化、細則化現行法例。他舉例,現時勞工社團據位人的解僱制度並未有特定政策,根本無任何可被實質影響的政策,同時一般僱員仍然使用既有制度,其權利和賠償無多無少。因此,蘇嘉豪認為若因存在一項「不制訂特定政策」的政策決定,即指出涉及政府政策而不得就此直接提案,實屬不合理。
最終全體議員投票,僅得蘇嘉豪、吳國昌、區錦新及高天賜4人投贊成票,其餘26名有投票的議員均投反對票,上訴不獲通過。